發布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工作部門:
一、各鄉鎮、街道分管經濟普查的領導要加強對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動了解經普進展情況,切實解決普查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在普查登記工作尚未結束之前機構不能撤、人員不能散,尤其要確保鎮、村兩級普查人員善始善終完成普查工作任務。
二、按照在地普查統計原則,凡坐落在全市17個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的二、三產業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至今未向轄區內的經普辦如實提交普查表冊者,限於規定時間內送審普查表(市統計局或經普查辦直接要求提交者除外),違者將按《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論處;同時請市直各工作部門務必督促本系統、本單位業務人員及時提交經普普查表。
三、市鄉兩級要進一步加大經濟普查登記期間的宣傳,深入宣傳《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各鄉鎮街道要向市普查辦提供拒報普查表的單位名單,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曝光”。
四、市紀檢監察部門、經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全力配合市經普辦做好經濟普查監察和督查,對不重視經普工作,不按《全國普查方案》要求完成普查工作的地方要督查督辦,對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大查處力度。
五、市鄉普查機構和普查工作人員要依法普查,按照普查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審核、複查、核實等相關業務工作,力爭把差錯消滅在初始萌芽狀態。
六、各鄉鎮街道經普辦在數據處理期間,務必保證計算機錄入人員的正常工作時間,按市經普辦時間要求全面錄入、審核、匯總、評估後上報普查數據,並附評估報告。
七、由市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掛幫鄉鎮街道經濟普查的督查工作,並將督查報告上報市經普辦。
發布時間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