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務大廳實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除國家法定節日外,視窗工作人員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並實行坐班制;
(二)視窗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
(三)視窗工作人員上下班實行打卡考勤,即每天早晨上班時和下午下班時必須打卡考勤。確因工作原因,需提前回單位交換檔案的,應提前向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督查處備案;
(四)視窗工作人員因公務、公休假或因私離開視窗工作崗位的,均應按本辦法“請假制度”規定的程式履行請假手續;
(五)視窗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政務中心督查處如實記錄並按月通報,納入視窗工作人員及其所在視窗的考核內容。
二、請假制度
(一)政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實行請假制度。視窗工作人員因公務、年休假和因私離開視窗工作崗位的,均應履行請假手續,假期屆滿應及時銷假。特殊情況需續假的,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所在單位安排人員到視窗臨時替崗,確保視窗工作正常開展:
1.首席代表或視窗負責人請假半天以上的;
2.視窗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員的部門視窗其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視窗工作人員因公務或因私請假的,按事假對待;
2.首席代表或視窗負責人離開視窗工作崗位半天以內(含半天)的,應報政務中心督查處批准;
3.視窗工作人員離開視窗工作崗位半天以內(含半天)的,由視窗負責人批准並報政務中心督查處備案;
4.首席代表或視窗負責人、視窗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應事前填寫政務中心統一製作的“請假條”,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並加蓋公章,報政務中心督查處備案;
5.視窗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按以上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
(四)病假
1.視窗工作人員因病休假的,應提供市級公立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因特殊原因而當日無法提供《病假證明》的,應在銷假時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證明》的,不能按病假對待;
2.病假期滿因故需延長假期的,應及時補辦手續,並安排好相關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續按照事假請假程式辦理。
(五)公休假
1.按規定可享受公休假的視窗工作人員,應由所在單位在不影響視窗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統籌安排休假;
2.請公休假的視窗工作人員,應按照事假請假程式辦理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一)未履行請假手續不上班的;
(二)請假未獲批准不上班的;
(三)無正當理由超假不歸的;
(四)以欺騙手段請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當月遲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計曠工半天;
(六)擅離工作崗位時間超過2小時的計曠工半天。
四、替崗人員管理
(一)由所在單位安排到政務大廳視窗臨時替崗的人員,應在事前報政務中心督查處備案;
(二)臨時替崗工作人員上崗前應到政務中心督查處領取臨時工作掛牌及座牌,並在替崗結束後及時歸還;
(三)臨時替崗工作人員應遵守政務大廳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其他說明
(一)法定節假日不計算在請假期限內;
(二)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