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豐縣農機局是豐縣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管理全縣農業機械工作的主管單位。
1960年2月10日,成立了豐縣農業機械局;1961年——1964年為豐縣農業機械局;1965年——1969年撤消農業機械局,成立江蘇省農機公司豐縣分公司(政企合一、局級單位);1970年——1974年江蘇省農業機械公司豐縣分公司與農業局、工業局合併,成立豐縣革委會工業組農水組、農機組(大組套小組);1975年5月20日重設豐縣農業機械局;1984年2月與水利局合併,成立為水利農機局;1987年7月水利農機局分離,恢復成立豐縣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正科級);1989年5月更名為豐縣農機局;1992年更名為豐縣農業機械管理局;1999年豐縣農業機械管理局由行政局轉為事業局(仍行使政府職能)。
農機局下設人秘股、機管股、機修股、計財股、科教股。直屬單位是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農機安全監理所、農機維修中心(自籌事業單位)、拖拉機修配廠,三個事業和一個企業單位。
主要職責
按照縣編委《三定方案》,豐縣農機局主要職能為: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機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起草全縣農機化規章,以及相應的農機化管理政策、標準,並負責監督執行。
(二)負責制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農業工程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抓好全縣的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機系統技術監督管理工作和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核發牌證、安全教育與檢查、農業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農機化的科研、試驗、推廣和科技管理及重大科研、開發、推廣項目的立項、論證、申報和組織攻關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機推廣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機械化農業生產和基層農機組織的服務、生產和經營活動;參與指導全縣農業規模經營、農業現代化試驗和區域開發工作。
(六)負責全縣農機系統生產、銷售與維修行業的巨觀管理;負責全縣農機維修網路建設;參與調查分析和處理重大農機產品、商品質量事故。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縣農機化科技、經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有關外事外經工作;負責本系統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論證、申報、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引進農機裝備和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八)負責全縣農用油料的需求預測、申報和農用柴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防汛抗災柴油計畫的分配、管理監督和抗災機具的調度;指導全縣農機供油網路建設和經營活動。
(九)負責全縣農機化發展的預測和統計工作;指導全縣農機化信息網路建設。
(十)負責全縣農機化項目庫建設、項目與計畫的編報、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全縣農機系統的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農機行業的人才規劃、需求預測、智力引進和交流工作,培訓基層農機人員。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業技能考核、職改等工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勞資、職稱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四)參與和組織農業的抗災、救災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秘股)1、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綜合治理、信訪等工作;
2、負責農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3、負責制定與農機化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方法;
4、負責機關財務、行政事務、車輛管理、後勤服務工作;
5、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6、負責局精神文明建設;
7、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職稱和幹部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8、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工作。
1、起草全縣農機管理規章機管股(農機管理)、農機服務規範與作業質量標準;
2、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和 農機運用、農機服務組織的生產、服務和經營活動,協調和指導農業機 械跨區作業;
3、負責農機行業的巨觀管理;
4、負責全縣農用柴油、抗災柴油的需求預測和發放供應工作,監督農用柴油市場;
5、負責全縣防汛抗災柴油計畫的申報、分配、監督和抗災機具的調度;
6、指導縣供油網路建設和農機行業的節能工作。
1、擬訂全縣適用農機具的科研、開發、示範、使用推廣計畫;
2、負責全縣農機化重大科研、開發、推廣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並組織攻關;負責全縣農機化科技 ,引進農機裝備和農機技術的適用性試驗評估、推廣鑑定和消化、吸收工作,負責全縣農機產品鑑定 和推廣許可證的申報與管理工作,組織全縣農機行業宣傳教育工作,擬訂農機行業的培訓計畫、管理 標準;
3、負責全縣農機系統標準化工作。
1、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全縣農機化項目和專項計畫的編報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縣農機化和局屬事業單位資金的管理;
4、負責全縣農機化發展預測和統計工作,指導全縣農機行業的財務管理、審計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5、參與擬訂農機行業的價格稅收、信貸和財政補貼政策;
6、負責直屬企事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