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 骨上生者肩 ,肩 之前者橫 骨,橫 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頦,頦兩傍者曲頷,曲頷兩傍者頤,頤兩旁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者目,目兩旁者兩小,兩小 上者上(臉)〔瞼〕,下者下(臉)〔瞼〕,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兩大。近兩大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者釵骨,釵骨下中者腰門骨。釵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旁生者 骨。 骨下左起高碩者兩足外踝,右起高碩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 骨, 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跗,跗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 ,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 薦遮定,蒸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
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 ;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無血 ,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
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須著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血皆浸骨損處,赤色、青黑色,仍仔細驗有無破裂。
煮骨不得見錫,用則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將藥物置鍋內,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解法見驗屍門)
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其色白與無損同,何以辨之?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候油溢出,則揩令乾。向明照損處,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處則無損。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乾,即洗去墨。若有損處,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又法,用新綿於骨上拂拭,遇損處,必牽惹綿絲起。折者,其色在骨斷處兩頭。又看折處,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毆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髏骨有他故處,骨青;骨折處帶瘀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
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骸骨,謂:屍仰臥,自髑髏喝:頂心至囟門骨、鼻樑骨、頦頷骨並口骨並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腮頰骨並全;兩肩井、兩臆骨全;
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 HT 並髀骨及左腳踝骨、腳掌骨並全。
右亦如之。
翻轉喝: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凡驗原被傷殺死人,經日,屍首壞,蛆蟲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傷痕血粘骨上,有乾黑血為證。若無傷骨損,其骨上有破損,如頭髮露痕,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毆死者,受傷處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用水衝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脫,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
驗骨訖。自髑髏、肩井臆骨,並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 膝蓋並髀骨,並標號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莖,左右各十二莖。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莖莖根據資次題訖。內脊骨二十四節,亦自上題:一、二、三、四,連尾蛆骨處,號之;並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亦號之,庶易於檢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尋常不系在骨之數,經打傷損,方入眾骨係數,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先用紙數重包定,次用油單紙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處。封頭,印押訖。用桶一隻盛之,上以板蓋,掘坑埋瘞,作堆標記,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變黑黯,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切須仔細辨別真偽。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年),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鑑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