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解讀——《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在2015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解讀檔案。

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對外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相關問題作出了權威解讀。
1.網際網路金融的概念和重要發展意義
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
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範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2.制定《指導意見》的主要目的和考慮
作為新生事物,網際網路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健康發展。近幾年,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捲款跑路”事件;從業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經營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從業機構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黨中央、國務院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非常重視,對出台支持發展、完善監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要鼓勵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範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網際網路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為此,人民銀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指導意見》。
3.《指導意見》在鼓勵創新、支持網際網路金融穩步發展方面提出的政策措施
一是積極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網際網路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網際網路企業依法合規設立網際網路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網際網路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三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網際網路金融產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機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四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是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網際網路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勵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促進市場化徵信服務,增強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諮詢等中介機構為網際網路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4.《指導意見》規定的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分工和基本業務規則
《指導意見》提出,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在監管職責劃分上,人民銀行負責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網際網路保險的監督管理。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和網際網路信託、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例如,個體網路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契約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網際網路基金銷售要規範宣傳推介,充分披露風險;網際網路保險應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戶。
5.《指導意見》關於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秩序的要求
一是加強網際網路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
二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是健全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四是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教育、契約條款、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五是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要求從業機構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相關部門將制定技術安全標準並加強監管。
六是要求從業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錢義務,並協助公安和司法機關防範和打擊網際網路金融犯罪。金融機構在和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不得因合作、代理關係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
七是加強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協會要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從業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樹立誠信規範、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規定了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的內容。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建立和完善網際網路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
6.《指導意見》發布後,人民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將開展的工作
人民銀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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