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編制
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的暫行規定。
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是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編制的學期教學工作的具體實施計畫,其作用在於明確該門課程教學工作的內容和要求,體現一門課程的整體構想及進度。
為使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編制工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組成部分
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由課程名稱、課程類別、考核形式、授課專業年級、總學時、每周具體的教學內容與課時的分配以及教學方式、課後安排和主講教師等部分構成。
編制要求
(一)應嚴格按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進行編制,其教學總時數要與教學大綱、培養方案的教學總時數相一致。
(二)應考慮本課程與相關課程及學科的聯繫,調查學生的學習基礎,了解先行課的教學情況和後續課的安排,處理好課程的銜接和進度。
(三)應準確、規範填寫課程名稱、課程類別、考核形式、專業年級班、每周教學的章、節名稱(或授課內容標題)或實驗名稱、教學方式(如講授、實驗、實習、見習、實訓、討論、自學、輔導等)與學時分配、課後安排(如思考題、作業題、練習題等)、教材與學習參考書目、成績考核說明與考分分布情況等。
(四)對課堂討論以及其他環節要寫明題目與內容摘要。
(五)多名教師上同一班級同一門課程,應在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中標明各教師所講授的內容。
(六)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應由課程教學小組集體備課商定。
(七)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應至少列印四份,其中,任課教師留一份,教師所在學院留一份,送交學生所在學院辦公室一份,教務處一份,供師生教學和院、校開展教學檢查時使用。
審批程式
若有改動,要經課程負責人和主管教學院長審批。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的“執行情況”(落實、變更)應由教師如實填寫。
檢查建檔
(一)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經課程負責人和教學院長審定、簽字後,由教師所在學院於開課前一學期最後一周內送到學生所在學院和教務處教學質量科。學生所在學院應向學生公布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
(二)學生所在學院、課程負責人、任課學院和教務處要做好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的建檔工作。
(三)學院、學校每學期均應組織有關人員檢查課程教學進度計畫表制定和執行情況。
其它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