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校園網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西南大學計算機網路(以下簡稱“校園網”)的管理,確保校園網安全、可靠、穩定的運行,促進校園網健康發展,切實發揮校園網在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作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校園網是為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而建立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是學校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和網路通信技術,實現校內計算機互連、計算機區域網路互連,並通過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CERNET)與網際網路(INTERNET)互連,實現信息的快捷溝通和資源共享,直接服務於全校各單位和廣大師生。

校園網包括教學、科研、辦公區計算機網路、教職工宿舍區計算機網路和學生宿舍區計算機網路等。

第三條 全校各單位與用戶均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與工作職責

第四條 信息中心是校園網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校園網的規劃,並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校園網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為全校網路用戶提供技術方面的服務、培訓和諮詢;從事網路技術與套用研究、跟蹤引進先進網路技術,進行網路系統開發工作。

學校有關單位和用戶應積極配合、協助信息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校黨委宣傳部、保衛處負責網路安全教育工作,並定期對網路用戶進行網上信息安全審查。信息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校屬各單位和個人用戶應積極支持配合

第六條 校屬各單位應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計算機網路管理和網路安全工作,並配備相應的兼職網路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單位計算機網路的管理、維護工作,並接受信息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 入網管理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實行統一出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園網以外的網際網路出口。校內各單位和個人連入校園網成為合法用戶,須辦理入網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讓校外單位或個人接入校園網或校園網的子網。

第八條 申請入網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並加蓋單位公章,信息中心審批通過後即可成為校園網的合法用戶。

第九條 申請入網的個人用戶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相關表格,攜帶個人有效證件到信息中心辦理審批手續。涉密計算機一律不準入網。

個人用戶申請使用域名的,須由學校網路建設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條 校園網的IP位址由信息中心負責統一管理和分配。入網單位和個人應嚴格使用由網路中心分配的IP位址,不得盜用他人的IP位址或私自亂設IP位址。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西南大學校園網所擁有的IP位址。

第十一條 用戶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帳號、密碼和IP位址,不得轉借或轉讓。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用戶應該向信息中心申請變更、增加或交還IP位址。

第十三條 因為各種原因(如工作調動、畢業等)不在學校工作或學習的個人用戶,應及時到信息中心辦理校園網用戶註銷手續。信息中心收回相關網路資源信息信息中心收回相關網路資。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校園網設備的連線與使用由信息中心統籌安排與調配。未經信息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校園網網路設備的連線關係、拆卸和損壞網路設備與設施。

第十五條 用戶應自覺維護校園網運行的安全,接受並配合國家和學校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網路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所有入網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按時繳納網路運行的有關費用。發生欠費且逾期不交者,信息中心將停止其使用校園網。

第十七條 經學校授權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有關部門可以在校園網上面向全校發布相關工作信息。涉密信息一律嚴禁在校園網上發布。經學校批准在校園網上開設的BBS網站或設立了公共檔案伺服器、Web伺服器的單位,應明確主管部門和主管負責人,服從學校的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從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行為,不允許利用校園網從事商業活動,嚴禁在校園網上設立與校園網宗旨相悖的站點。

第十九條 需要採用新技術對校園網的網路結構、系統功能、系統參數和使用方法等進行調整和變更或進行系統隱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執行上級有關規定時,經網路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信息中心可以暫時關閉校園網。信息中心在實施暫時關閉校園網等可能影響用戶正常使用校園網的措施時,將通過一定的形式事先告知用戶。

第五章 網路建設與運行經費

第二十條 校園網的建設由學校統一規劃,信息中心會同有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主幹網路的建設、維護、擴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經費由學校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設校園網的子網,但應服從學校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子網建設的設計方案由信息中心審批。未辦理設計方案報批手續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網,信息中心有權拒絕其加入主幹網。子網建設與維護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二條 校園網運行的收入和支出經費應納入學校財務的統一管理。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戶(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在使用校園網的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於違規行為:

(1)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穩定,瀏覽、複製或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竊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反憲法及國家其它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2)破壞、盜用計算機網路中的信息資源,危害計算機網路安全的;

(3)盜用他人帳號的;

(4)非法占用IP位址的;

(5)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6)損壞校園網公用設備的;

(7)不服從校園網管理部門或人員管理的;

(8)其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個人用戶在使用計算機網路的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的,由學校信息中心視其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

(1)對當事人提出警告;(2)責令當事人提交書面檢查並限期改正;(3)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並禁用校園網帳號或中斷計算機連網兩周;(4)永久禁止在校園網中建立帳號;(5)提交學校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6)移交法務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用戶或單位子網在使用校園網的過程中,發生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信息中心根據情節輕重對其採取如下懲罰措施:警告、停止有關單機入網、停止子網連入校園網、報請學校批准追究當事人和單位分管負責人的責任、訴諸法律等。

第二十六條 因實施違規行為給其他用戶或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或單位)應根據受害用戶的合理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因實施違規行為給學校造成財產損失的用戶,除接受學校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外,還應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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