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4年4月24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校與舉辦者,管理體制與機構設定,學院管理,學科與專業管理,崗位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教職工,學生,校友,學校與社會,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附則等十三章,總計86條,有10241字。自2014年5月13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2012年,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召開學校《章程》專題論證會,起草完成學校《章程(討論稿)》。

2013年,《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討論稿)》提交該校教代會討論修改,進而形成《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審議稿)》並先後提交校長辦公會、校第8次黨委常委會審議和審定,爾後將《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審定稿)》報教育部待核准。

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5月13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1號),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1號)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3年第8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前身是1934年創建的國立西北農林專科學校及後來相繼在陝西楊陵建立的科教單位,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由西北農業大學、西北林學院、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學研究所、陝西省農業科學院、陝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陝西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合併組建。2004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使學校各項辦學活動有章可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英文名稱NORTHWESTA&FUNIVERSITY,縮寫為NWAFU。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陝西省楊凌示範區邰城路3號,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為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與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陝西省人民政府聯合共建。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學校按照研究型大學定位確定辦學功能,以培養農林學科學術精英、創新創業技術領軍人才和社會發展管理人才為重點,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七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承“經國本、解民生、尚科學”的辦學理念,以產學研緊密結合為辦學特色,以建設世界一流農業大學為目標,為農業和農村發展做貢獻。

第八條學校的基本校策是特色建校,質量立校,人才強校,開放辦校和改革興校。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九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教育部代表國家對學校行使主管權。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確定學校管理體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遴選、考察、推薦、選舉、任命校級領導;檢查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和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監督學校辦學行為。

第十一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各共建部委和陝西省依據共建協定,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推動學校實現辦學目標。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定,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選用教材和組織教學活動;

(五)自主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依法確定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標準和頒發學歷證書,依法確定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標準和授予學位;

(六)自主設定內部機構、任免機構負責人、確定崗位設定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制定和實施分配與獎勵辦法,按規定許可權評審職工職務等級;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資產和經費;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機構設定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二)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三)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黨的工作部門和基層組織設定,決定學校內部行政機構設定和負責人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六)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及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對校內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實行政治領導;

(七)支持和保證校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在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履行黨委會的領導職責。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查處違紀行為,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等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黨委決策;

(二)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等活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管理日常行政工作;

(四)推薦副校長人選,擬訂學校內部行政機構設定與調整方案,任免行政機構和學術機構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其他需要校長負責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要議事決策機構為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一)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幹部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會議進行表決時,同意人數超過常委半數方為通過。

(二)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討論教學、科研、推廣等各項行政管理問題,組織實施黨委決議,決定有關行政事項。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領導參加,議事原則為集體討論、校長決定。

(三)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為學校輔助決策或組織協調機構,根據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項需要設立,由相關校領導、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在學校黨委賦予的特定職責範圍內進行議事和決策。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由學院和職能部門推薦,校長辦公會審定,校長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許可權:

(一)以下事項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1.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發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要學術規劃;

2.學科與專業設定方案、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平台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3.教學、科研、推廣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與辦法,招生標準與辦法;

4.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二)以下事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定

1.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培養標準、學術評價與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

2.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3.學校認為需要審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三)以下事項的學術水平由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學術組織作出評價

1.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

2.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與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

4.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推薦人選;

5.學校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四)以下事項決策前,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規劃與發展戰略;

2.與學術相關事項的經費預算、決算;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國際合作辦學及對外重大合作項目;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項的決策、評議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人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確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對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爭議有關事項;

(七)評議審核學校新設學位授權點的申報工作;

(八)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五年。教職工代表由基層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在代表中選舉產生,主持會議。到會代表應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按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校務管理與服務保障需要,確定和調整行政部門及直屬(附屬)單位設定;根據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需要,確定和調整院系及學術機構設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和法規,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並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及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的黨政機構和學術組織,其職權目錄及運行流程向社會公布;學校各議事決策機構形成的決定,除按規定必須保密的事項外,均應向全校教職工和學生公開。  

第四章 學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學校統一領導和政策指導下,自主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自主統籌和配置各類科教資源,負責本院人員管理及學生的日常教育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院行政工作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學院黨委(黨總支)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院長為學院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主持學院工作,全面負責學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黨政聯席會是學院集體領導和決策的主要形式,對學院重大事項、重大改革發展和行政事務進行決策,一般由院長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實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教授委員會負責學院學術事項的審議決策、重大改革和建設發展的諮詢,是教授治學和專家學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

教授委員會委員從具有教授(研究員)職稱的在崗科教人員中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60人以下的學院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教代會指導下和學院黨委(黨總支)領導下,組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進院務公開的重要渠道。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到會代表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學科與專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科建設突出農林水特色,以解決食物生產、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育、區域發展和食品安全等重大科學與技術問題為使命。

第三十二條學校依據自身學科基礎和辦學定位,按照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構建結構合理、布局科學、特色鮮明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十三條 學校以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非學歷高等教育,教育形式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

學校實施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包含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三個層次,全日制學生總規模控制在35000人左右。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選拔招收學生,招生章程、招生計畫和招生標準向社會公布。

學校不斷完善自主招生機制,按培養目標選拔具有創新潛質、學科特長學生。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學歷教育的基本要求,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根據不同專業培養要求,合理設定和調整基本修業年限,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五年,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二年、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三年、四年,直博生、碩博連讀生的基本學制為五年、六年。

學生可根據學業完成情況,申請提前或延期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實行學歷、學位制度,對達到規定條件和要求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做出傑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符合國情、校情的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建立學科專業預警與退出機制,建立科學基礎、實踐能力和人文素養融合發展的人才培養模式,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章 崗位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內,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原則,進行崗位設定、聘用和聘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學校可根據工作性質和管理需要細化崗位分類、確定崗位等級。

第四十條 學校崗位實行集中規劃、分類核定、動態管理,以教師崗位為主體,合理配置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崗位結構、數量可視學校事業發展需要按聘期適度調整。

第四十一條 校內二級單位崗位數量由學校統一核定下達,實行分級聘任。學校及各二級單位設立崗位聘用委員會,根據聘用許可權進行聘用,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特聘崗位,主要用於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特聘崗位原則上不受各單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期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確定崗位聘期及工作職責,按崗位職責實施分類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為主、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工資政策和標準,並建立與崗位分類管理相結合、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對有關特聘崗位人員,可根據聘任需要實行年薪制或協定工資制。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它收入。學校鼓勵開展多渠道籌資辦學,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推廣經費及其他各類獎學、助學資金。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明確開支範圍,規範審批程式,完善民主監督,確保財務公開、透明和高效,保證資金運行效率和安全。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財務報告制度,財務主管部門和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定期向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資金收支、財務運行及管理狀況。

第四十八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是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家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主要用於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為師生員工提供學習、工作、生活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學校統一領導、歸口分類管理、校院兩級負責、使用管理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類資產管理制度,科學利用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條 學校資產配置以事業發展規劃為依據,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提倡勤儉辦學,建設資源節約型校園。學校大型、大宗資產購置實行招標制,其中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購置實行相關部門與專家教授聯合評議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處置的核准及備案等事項,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對校屬經營性資產進行統一經營和管理。資產經營公司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實行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履行股東會權利,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校名、校譽和自有智慧財產權。  

第八章 教職工

第五十四條 受聘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為學校教職工。

第五十五條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享有學術自由,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辯、申訴;

(五)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術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合理使用學校資源,保護學校利益,維護學校聲譽及風紀;

(五)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各類進修、培訓和交流制度,促進教職工個人發展。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維護教師工作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鼓勵教師進行教學改革和科技創新,講授新思想、傳播新文化。同時規範教師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等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級和獎懲依據。對工作成績突出者予以表彰獎勵,對未能完成崗位聘期任務或年度任務者,給予約束懲戒,對違反校紀校規及聘用契約者予以相應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受理教職工申訴有關事宜,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訴,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學校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切實保障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章 學 生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正式錄取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資源,依法參加學校各項教育教學、學生社團、社會實踐及文化體育活動;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榮譽、獎勵和在國內外參加學習交流的機會,平等申請相關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困難補助等;

(三)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表達異議,提出申辯、申訴或依法訴訟;

(四)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五)對學校發展、教育教學、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治安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並符合規定條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七)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愛護和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資源與生活設施,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二)加強個人修養,尊重人權,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珍愛生命,愛護自然,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參加學校教育計畫及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活動,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體現學生意志、維護學生權益、強化學校與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是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六條 學校採取多種措施保證學生健康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諮詢與教育、危機干預、學業與就業指導等服務,對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獎、助、貸、補、免”學生資助體系,鼓勵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生參加各類活動應遵紀守法,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學校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及公益活動,對課外活動進行適當引導和管理,鼓勵學生參加教師科研推廣活動和企業研發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有關事宜,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亦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十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准或授權成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學生社團按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校 友

第七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員,包括學校歷屆畢(肄、結)業生、學位獲得者、工作過的教職工、接受過教育培訓的學員及其他獲得校友資格的人員。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學校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三條 學校鼓勵校友對學校管理改革建言獻策,歡迎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各類校友組織聯繫和服務校友,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十一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是學校邀請社會參與學校決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決策的諮詢、審議機構。

理事會由國家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領導、著名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學校管理者和師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合法募集和引用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可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機構,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

第七十七條 學校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倡導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建立實質性合作關係,可開展聯合培養、學分互認、學位互授、師資交流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七十八條 學校每年對教學、科研、專業、學科、管理等核心辦學指標進行自測自評,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共建單位及社會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十二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誠、朴、勇、毅”。取誠實有信、純樸厚德、勇於進取、堅毅不屈之意,表現崇尚科學、追求真理、敢為人先和頑強不息的精神。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圖案由大圓環、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內圓環象形圖案構成,金、白、綠三色套印。主要象徵生命科學,體現農、林、水主題,表達產學研結合、傳承農業文明和教書育人的辦學思想。

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白綠套印的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旗面中央為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綠字(徽)和綠底白字(徽)兩種方式印製。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歌》,黎琦、王軍道作詞,趙季平作曲。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0日。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教育部核准後實施。對本章程的修訂和廢止,亦須通過以上程式。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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