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南嶽區綜合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範衡陽市南嶽區(以下簡稱南嶽區)綜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嶽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衡陽市南嶽區綜合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8日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城鄉管理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衡陽市南嶽區綜合管理條例》已由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於2016年12月2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衡陽市南嶽區(以下簡稱南嶽區)綜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嶽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嶽區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城鄉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南嶽區綜合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最佳化管理、統籌協調、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指導南嶽區建立、健全綜合管理體制,加強對南嶽區綜合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強化具體保障措施,做好綜合管理工作。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南嶽區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南嶽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授權,負責行使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容環衛、市政、公安交通與治安、工商、風景名勝、交通運輸管理等行政處罰權。
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管理實際需要,完善綜合執法體制,依照法定程式對南嶽區相關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範圍和控制建設範圍設立界碑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南嶽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結合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要求,注重資源整合和城鄉統籌發展,防止破壞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資源。
第七條 禁止建設範圍內不得新建或者改(擴)建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無關的建(構)築物。
禁止建設範圍和控制建設範圍內,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無關或者與周圍景觀不協調、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原有合法建(構)築物,應當逐步遷出或者拆除,並由南嶽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
第八條 控制建設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村民在控制建設範圍內建設住宅,每戶使用土地面積(含附屬設施)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二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八米。
以南嶽大廟為中心,東至祝聖寺山體及祝聖路、南至衡山路、西至祝融路、北至金沙路合圍區域內,新建、擴建建築物的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十米。
第九條 南嶽區內的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的建設和修繕,應當保持歷史文化風貌,與景觀環境相協調,體現地方特色。
南嶽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南嶽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風貌控制專項規劃,報南嶽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城鄉管理

第十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禁止機車、電動車和其他非營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執行公務和施工任務的車輛應當持有南嶽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景區車輛通行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轉借景區車輛通行證。
進入古鎮景區東街、西街、南街、御街、北支街的車輛應當遵守南嶽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通行時段規定,拖拉機和核定載重超過五噸的車輛不得駛入上述區域。
法律、法規對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搶險、救援車輛通行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和文物保護等管理制度,劃定重點保護區域,明確責任人,設定保護標誌。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點燈、燒紙、焚香等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並由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餐飲、住宿、商品銷售、攝影攝像等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有關規劃。
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和地點進行。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破壞旅遊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偷逃門票和組織、協助偷逃門票;
(二)冒充景區工作人員、導遊人員、宗教教職人員,欺騙遊客消費;
(三)追逐、圍堵、攔截遊客駕駛的車輛,推銷商品或者介紹消費服務;
(四)欺騙、誘導、脅迫遊客施行求籤、祈福、開運、參拜等活動;
(五)糾纏遊客遞塞佩飾、掛飾、符牌、雕塑、佛珠、綬帶、符籙等物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車位、休憩設施等公共資源,不得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私劃泊車位,並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集中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墳、修墓、立碑。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和集中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之外劃定公墓區,並對殯葬活動予以規範。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和城區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導盲犬和警犬除外)。大型犬、烈性犬的具體名稱、種類由南嶽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飼養犬只以及其它寵物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環境衛生,景點、宗教活動場所、車站、公車、學校、醫院、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興隆水庫、大禾田水庫等集中供水飲用水水源、溪流嚴格保護,按照劃定的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設立界碑和警示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南嶽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保護區內的集中供水飲用水水源、溪流進行清理。
第十九條 集中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修建住宅、食宿場館、養殖場所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構)築物。原有的住宅、食宿場館、養殖場所等建(構)築物應當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在保護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或者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三)禁止在保護區內炸魚、毒魚、電魚、釣魚、網魚、網箱養殖、游泳;
(四)禁止在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除因防治病蟲鼠害和凍害、進行實彈演習和爆破活動、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等特殊情況,並經法定程式批准外,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南嶽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風景名勝區景觀單元保護等級合理設定吸菸處,吸菸應當在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城區主幹道兩側和居民小區內不得從事噴漆、切割、電焊、粉塵原料製品加工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噪音的經營活動。
餐飲、住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進行處置。
商品經營者銷售的燃香類產品應當明碼標價並符合國家標準和湖南省地方標準。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機動車清洗和維修場所應當配置污水、廢液沉澱處理設施,不得直接將污水、廢液向市政污水管網和路面排放。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景觀單元、宗教活動場所、城市綠化帶等公共區域攀折、刻劃、損毀樹木或者損壞綠地、採摘花朵和果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南嶽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景區車輛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轉讓、轉借景區車輛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景區車輛通行證,六個月內不予核發新證。
第二十六條 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行為,尚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南嶽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車位、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私劃泊車位的,由南嶽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每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葬墳的區域建墳、修墓、立碑的,由南嶽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殯葬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野外用火,情節較輕的,由南嶽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在非指定地點吸菸,未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南嶽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配置污水、廢液沉澱處理設施或者直接排放污水、廢液的,由南嶽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南嶽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審批的,其批准檔案無效,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國家工作人員在南嶽區綜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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