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省、市關於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中國小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根據“普九”要求和就近入學原則錄取學生。
第三條 中國小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各縣直民辦學校和各鄉鎮中心校根據實際情況擬定,經縣教育局審定後報請縣招生考試委員會批准。
第四條 學校按照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錄取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同時取得統一編制的學號。未經教育局許可、各校擅自招收的國中高中新生原則上普教股不予註冊。學生報到、註冊時,應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建立學生檔案,中學生要建立學籍卡。
高中生學籍號為十一位,一、二位為入學年號,三、四位為04(衡陽市),五、六為24(衡東縣),七、八位為學校代碼,後三位為順序號。國中學生學籍號為7位數,一、二位為入學年號,三、四位為學校代碼,五、六、七位為順序號。小學生學籍號為一位字母“X”加七位數字,一、二位為入學年號,三、四位為鄉鎮代碼,五、六、七位為順序號。
第五條 中國小新生《學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每學年初報縣教育局普教股備案。
第六條 嚴禁學校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
第二章 轉 學
第七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經批准後方可轉學。學生轉學須在開學15天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八條 轉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開出轉學證書,學生持轉學證書和學籍卡交轉入學校報到。
第九條 學校接收轉入的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班額已超過規定限度的學校不得接收轉學學生。
第十條 學校接收轉入學生,應向轉出學校開具接收證書,並持轉學證書和學籍卡到教育局普教股審核備案,同時註銷原學籍卡,辦理新學籍卡。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學校不得開具假證明,出具假畢業考試成績報告單。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需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經學校批准方可休學。
第十三條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令其休學。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批准。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醫院病癒證明。
第十五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延續休學。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六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
1、學校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等)、“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
3、學生幹部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優秀學生幹部,但上一級優秀學生幹部必須在下一級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
4、學生在思想品德、學習、工作、文體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單項獎分優秀獎、優勝獎和各種積極分子等。
5、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十七條 對於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1、對於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但國小、國中學生不延用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縣教育局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年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校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五章 畢業
第十八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同時達到以下五項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學習期間受過處分已撤銷者);
2、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國中畢業會考成績等第達5D或相當等第以上;
3、考查科目合格;
4、體育合格;
5、按規定完成了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高中學生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由教育局發給結業證書。其中由於文化成績不合格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換髮畢業證書。
國中階段的學生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九年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衡東縣內所有的普通中國小。
第二十一條 小學生學籍由各鄉鎮中心校具體管理,報縣教育局普教股備案,普通國中學籍由縣教育局普教股歸口管理,普通高中學籍由縣教育局普教股匯總報市教育局基教科歸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7年9月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教育局普教股。
衡 東 縣 教 育 局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