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宗 旨:聯繫改革開放和當代文化建設的實際,開展有關淮河文化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普及活動,為蚌埠市文化事業的繁榮,為增強人民的凝聚力和促進蚌埠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一)開展淮河文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匯集相關研究成果,向本會會員提供與淮河文化有關的學術信息;
(二)普及淮河文化基本知識,宣傳淮河文化的淵源、分類和特色,介紹淮河文化最新研究成果;
(三)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淮河文化資源的認定和分布區域,研究其產生和發展規律,了解和發掘其特色,為文化強市服務;
(四)開展調查研究,整合淮河文化資源,為本市的文化建設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或決策依據;
(五)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和全省有關文化的學術研討、學術交流活動。
重大活動
召開雙年會為本會的一項主要學術活動。學術性強,成立時已發展個人會員400名,集體會員2名。每年召開1—2次理事會和1次常務理事會。討論學會本年度和下年度的工作及審理會員的發展。四至六年開展一次學術評獎活動。
分支機構
音樂與藝術專業委員會
水文化與旅遊專業委員會
歷史與民俗專業委員會
文學與文化專業委員會
社會與經濟專業委員會
思想文化專業委員會
組織機構
名譽會長:王勇勇 於世勛
會 長:曹天生
副 會 長:謝克林 朱光耀 吳貴春 張紅雨 卞修全 伍海平
秘 書 長:朱光耀(兼任)
顧 問:郭學東
學會刊物
《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會通訊》
學會章程
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會。英文譯名為Bengbu Huaih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為BHCR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蚌埠市及駐蚌單位淮河文化研究人員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行政主辦單位是蚌埠學院。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聯繫改革開放和當代文化建設的實際,積極開展有關淮河文化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普及活動,為蚌埠市文化事業的繁榮,為增強人民的凝聚力和促進蚌埠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蚌埠市社科聯的業務指導,並接受蚌埠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本會的辦公駐地為蚌埠學院藝展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淮河文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匯集相關研究成果,向本會會員提供與淮河文化有關的學術信息;
(二)普及淮河文化基本知識,探求淮河文化的淵源、分類和特色,介紹淮河文化最新研究成果;
(三)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淮河文化資源的認定和確定分布區域的工作,研究其產生和發展規律,了解並發掘其特色,為文化強市做出貢獻;
(四)開展調查研究,整合淮河文化資源,為本市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或決策依據;
(五)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和全省有關文化的學術研討、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同時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並自願加入;
(二)擁護社會主義和中國共產黨領導,思想品行端正;
(三)具有開展淮河文化某一方面研究能力的團體或個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課題研究;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優先享用本會的資料,優先在本會出版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和聘任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為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超過65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回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主持重要學術活動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落實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和會長交辦的事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資助;
(三)掛靠單位的撥款;
(四)主管部門提供的辦公經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費主要用於各種學術活動和會議、編印和訂購書刊等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蚌埠市淮河文化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