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恐怖信息

虛假恐怖信息

虛假恐怖信息,指編造、故意傳播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簡介

虛假恐怖信息虛假恐怖信息
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於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通過,將於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入罪標準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運輸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第三條明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