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

為了促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六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是指為了方便哺餵母乳和保護婦女隱私而在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場所專門設定的設施。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標識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等。

第四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府倡導,社會參與;

(二)循序漸進,覆蓋城鄉;

(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

(四)加強管理,有效維護。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工作。

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納入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必要時可以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政府實事工程。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補助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經費預算。

公安、規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和計畫生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旅遊、園林和綠化、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新的建設項目中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一)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交通運輸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市民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

(三)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四)景區、公園、園林等旅遊休閒場所;

(五)營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場所;

(六)提供婦女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的場所;

(七)其他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的公共場所。

鼓勵和支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參照本辦法,建設母乳哺育設施。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應當設定在人員便於出入的位置,滿足通風采光要求。

(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指示標識應當完整、清晰、醒目。

(三)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應當選用節能環保材料;內設家具應當選用堅固安全、無尖銳稜角的材料;地面鋪裝應當採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門窗和哺乳區域應當採取必要的隱私防護措施;室內照明設施應當選用光線柔和的燈具,不得使用射燈、鐳射燈等非漫反射光源。

(四)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應當與廁所隔斷,避免異味傳入母乳哺育室。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應當根據人流量大小合理設定,面積不小於4平方米,層高不低於2.6米,寬度不小於1.5米。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應當配備下列設施:

(一)可供哺乳用的座椅;

(二)嬰兒護理台;

(三)流水洗手設施;

(四)廢物箱;

(五)安全鏡子;

(六)電源插座;

(七)其他應當配備的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設計和建設指南,由市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是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對於維護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一)標識齊全完好;

(二)設施功能正常;

(三)採光通風良好;

(四)環境整潔衛生。

母乳哺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示並予以修復。

第十七條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變用途或者無故停止向社會公眾開放。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開放時間應當向社會告示,開放時間與公共場所的營業或者服務時間一致。

第十八條 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和服務評估制度。具體評估工作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

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和服務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資金補助、建設和服務評估等活動。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補助資金,應當先由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組織對母乳哺育設施建設進行評估,評估達標的,給予建設單位一定的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不得損毀、占用母乳哺育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毀、占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向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公益志願方式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建設、維護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發現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可以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說明

《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6年11月29日經蘇州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蘇州作為文明城市和人口大市,加強對特定群體特別是母嬰的關懷,是體現蘇州城市人文關懷精神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內容。多年以來,國家積極提倡母乳餵養,但由於多方面的因素,這一政策始終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在公共場所建立母乳哺育設施顯得尤為迫切和需要。

一是落實國家二孩政策保障措施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以此為標誌,正式實施全面二孩政策。蘇州作為人口數量較多的地級市,僅2015年出生人口達到12萬,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使得制定《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顯得尤為迫切。

二是加強婦女兒童發展工作的現實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規定,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對嬰兒母乳哺育的相關權益也相應得到保障。蘇州處於哺乳期婦女數量逐年增加,哺乳期婦女在休完法定產假回到工作崗位後需要母乳哺育配套措施。目前法律法規對維護哺乳期婦女權益只有時間上的要求,除了部分企業自設的母嬰室,對於工作場所之外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的設立沒有明確要求。根據蘇州市婦聯問卷調查,哺乳期婦女大多需要兼顧工作、生育及家務的重擔,她們中接近95%的人認為在公共場所需要設定母乳哺育室。

三是蘇州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蘇州作為國際化城市和全國文明城市,歷來倡導母嬰保護注重人文關懷。蘇州作為旅遊城市,每年接待外來遊客眾多,遊客普遍有這方面的需求。為了積極倡導維護哺乳期婦女母乳哺育的基本權益,促進嬰幼兒健康發展,2015年蘇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將《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保障辦法》列入政府立法計畫調研項目。2016年市政府常務會議把《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列為政府立法計畫正式項目。規章的出台不僅填補國內該項工作的法律空白,還將在全國率先確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的標準規範,在立法和實踐管理工作上將起到創新和引領作用。

二、《辦法》制定過程

市婦聯作為《辦法》起草單位,嚴格按照立法程式和立法要求,專門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2016年6月,發放問卷1700份,開展廣泛的民間調查。召開由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園林和綠化管理、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商務等部門和各承建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召集相關行業單位、企業代表,共組織召開17次聽取意見座談會,聽取行業管理部門意見,有近380人次參加了座談研討。在召開部門、行業座談會基礎上,還召開縣市區座談會,認真聽取縣市區同志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又經反覆修改,最終形成了《辦法》送審稿,於2016年6月報蘇州市人民政府。蘇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市政府辦公室2016年下字955號辦文單的要求和《蘇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規定》,啟動了對《辦法》(送審稿)合法性審核程式,在中國蘇州網、蘇州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意見,並書面徵求了蘇州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意見。同時,還多次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各地、各部門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社區等意見。在此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婦聯進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對《辦法》(送審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協調性、規範性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審核,並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並於2016年11月29日召開的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制定《辦法》的依據

制定《辦法》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並借鑑了哈爾濱、台灣、香港等地的立法經驗。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對立法依據、適用範圍、母乳哺育室設施定義、基本原則、政府和部門職責、設定的範圍、建設標準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促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和管理遵循的原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政府倡導,社會參與;(二)循序漸進,覆蓋城鄉;(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四)加強管理,有效維護。為保證母乳哺育設施布點的科學性和均衡性,市衛生計生委和市婦聯申報的2016年實事項目在“市區設立30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已全面完成。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也將納入蘇州市婦女兒童發展“十三五”規劃,從《辦法》實施起將全面推開,覆蓋城鄉。

二是明確了應當建設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公共場所的範圍。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明確下列幾類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第一類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站等交通樞紐場所;第二類圖書館、博物館、市民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第三類政務服務中心等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第四類景區、公園、園林等旅遊休閒場所;第五類營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場所;第六類提供婦女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的場所;第七類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的其他公共場所。根據規章規定,今後新建的符合前六類的公共場所必配母乳哺育設施。

三是建立了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評估機制。建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評估機制,制定建設評估、資金補助和服務評估的機制標準。《辦法》規定可以採取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的方式開展工作。建立志願服務的倡導機制。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公益志願方式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建設、維護提供服務。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四是建立了各級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監督建議機制。《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發現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可以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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