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縣環保局

五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市)之間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八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研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本市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負責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路;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蘄春縣地方環境保護相關規定、辦法,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本縣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振動)、固體廢物、電磁輻射、有毒化學品、放射性廢物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大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全縣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制定實施全縣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計畫;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與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業生態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轄區內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負責全縣鄉鎮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五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市)之間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七組織實施全縣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全縣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八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研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本市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負責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路;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報導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大、中、國小和成人教育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活動;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縣(市)黨委做好環保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全縣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教育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綜合辦公室
組織擬定地方性環保政策和措施;承擔環保政策調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宣傳教育、信訪提案、安全保衛、檔案、保密,政務信息、行政後勤及機關財務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市)、區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工作。
監督管理科
擬定和監督實施開展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負責新建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指導全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檢查市內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鄉鎮企業環境管理工作;負責抗震、防汛等預防自然災害和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污染控制股
執行國家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政策;監督管理全市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二控區”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和監督市重點流域、重點湖泊、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清潔無害工廠”建設;承辦可用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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