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一)(二)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和跨縣(市)、區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擬定全縣社團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社會團體違法行為;指導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擬定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經省級登記設在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指導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雙擁優撫法律、法規;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審核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辦退伍軍人變籍的審核申報,中途退役、兵改工的接收、安置、審批工作;組織開展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設、服務管理;指導軍供站、干休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農村災情的核查上報,救災款物的接收、分配、發放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災民轉移安置,指導災民開發生產自救;負責革命老區發展資金項目審定、申報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六十年代精簡退職工老職工和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扶貧扶優工作;負責慈善協會和全縣救災捐助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五保對象的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機管理系統和資料庫。
(八)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全縣鄉鎮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全縣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主管全縣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擬定全縣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指導各縣(市)、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貫徹實施;擬定全縣收養工作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市)、區收養登記工作。
(十)負責《殯葬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擬定全縣殯葬改革政策及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市)、區殯葬改革工作。
(十一)負責研究和擬定全縣行政區域發展規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有關行政區劃工作;負責縣(市)、區、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的審核及申報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行政區劃和勘界工作;負責全縣市際和縣際行政域邊界勘界。承辦市際和縣(市)、鄉(鎮)、辦事處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二)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指導福利事業的服務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收養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審核和業務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管理、監督、審批和資格認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保護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外縣(市)收容遣送和保護救助流浪兒童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市區福利彩票銷售和福利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全縣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審核、報批與管理。
(十七)代管蘄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直屬單位
低保局軍休所
福利院
殯管所
救助站
光榮院
烈士陵園
八里福利院
婚姻登記
優撫醫保辦
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內設機構
局辦公室政工股
農救股
募捐辦
計財股
基政股
社團股
福事股
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中心
區劃地名股
優撫股
群工站
婦女辦
計生辦
綜治辦
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