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上級部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文體許可及文化綜合執法、旅遊市場監管、農村市場管理、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全縣市場培育、引導、監管和服務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權,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中長期趨勢,制定全縣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協調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監管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簡稱“三同時”)情況;依法監督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六)依法監管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認證、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考評工作。
(九)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研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生豬屠宰管理;負責旅遊市場監管。
(十一)負責文體許可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監管工作;負責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音像製品、營業性演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等文體市場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管理網路文化經營活動。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