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縣工信委

6、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全縣鄉鎮企業進行巨觀指導;進行鄉鎮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分析;依法對鄉鎮企業進行管理。 14、按照上級的統計口徑,負責縣域內工業、商貿、鄉鎮企業、非公經濟的綜合統計、分析和預測。 15、負責對縣屬工業,商貿企業的廠長、經理的人事管理,指導已改制企業的換屆選舉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蒙自縣委、蒙自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蒙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蒙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蒙發〔2005〕18號)檔案精神。蒙自縣經濟貿易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縣工商企業經濟運行調節、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多種所有制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內外貿易、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對外經濟合作、推進技術進步、重大裝備研製和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非公經濟管理的職能。同時加掛縣鄉鎮企業局、縣發展非公經濟辦公室、縣鹽務監督管理局牌子。

主要職責

1、監測分析縣域工業企業、商貿企業、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經濟運行態勢,編制企業運行調控方案;研究提出企業經濟調控的措施與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和完善產業預警機制。
2、參與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研製以及中長期規劃的編制,研究和制定縣域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相關配套措施,指導縣域經濟的發展;下達和監督實施工業企業、商貿企業、鄉鎮企業、個私企業的年度經濟運行方案,並對企業的經濟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
3、對企業產業可持續發展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指導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各產業之間的協調發展;提出我縣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企業利用外資的投向;研究並組織實施行業整合;最佳化生產力布局,促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出產業發展導向,重點行業、重要產品調整方案;指導行業進行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4、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巨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維護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研究提出支持全縣企業技術進步的有關政策措施,負責縣級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和審核上報省級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重大技術裝備項目規劃。
6、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全縣鄉鎮企業進行巨觀指導;進行鄉鎮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分析;依法對鄉鎮企業進行管理。
7、研究制定全縣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巨觀指導市場的培育、建設和發展、協調、監督市場建設和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或上級關於工業、電力、商貿及商品市場建設方面的綜合性法規和政策並實施監督和檢查。對電力、外貿、成品油、易製毒品特殊化學物品等工業及商品流通實施行業管理,監督分析市場運行的主要商品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指導、組織企業開拓市場。
8、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內外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9、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對外投資開辦企業並實施監督管理。
10、參與研究提出改善經濟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業,初選上市公司,對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備案管理;指導和促進經濟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1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依法對內外貿易企業、鄉鎮企業、非公經濟生產經營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民爆器材、加油站、易製毒品特殊化學物品等重點商品、重點行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經常性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12、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工業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對策措施,組織資源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組織擬定電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生產、流通管理辦法,行使政府對電力、煤炭、石油行業的管理職能;組織協調出口、出縣物資運輸和物流業發展。對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實行巨觀調控,實施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產、銷售、儲存的監督管理。
13、指導幫助工商企業深化體制改革,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企業運作,“實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負責協調企業的治亂減負工作。
14、按照上級的統計口徑,負責縣域內工業、商貿、鄉鎮企業、非公經濟的綜合統計、分析和預測。組織調查、收集整理經濟技術信息,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15、負責對縣屬工業,商貿企業的廠長、經理的人事管理,指導已改制企業的換屆選舉工作。承辦工程系列、政工系列、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的有關業務。
16、負責全縣鹽務、酒類專賣的監督管理工作。
17、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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