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

(五)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 (六)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地籍管理股。 (十)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簡介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萬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44號),設定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為萬寧市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閒置土地處置。
2、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
3、基本農田區劃定界的驗收確認。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
5、由省發展與改革部門立項的建設項目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
6、采砂審批及收費。

主要職責

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劃、計畫。
(二)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綜合規劃,以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的各項專項規劃。
(三)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按管理許可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立項初審、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和用地預審;受市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監督和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城鄉地籍、地政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主管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土地轉用和劃撥、出讓、租賃、承包工作;負責城鄉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等流轉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監督管理;承擔市政府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和報批工作。
(七)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八)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資料匯交。
(九)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稽查;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及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的計畫管理和使用監督。
(十)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一)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對依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各種“適度開發、有效管理”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十二)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組織和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主管建設項目和區域環境評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三)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以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並發布全市土地供應信息公告、地質礦產通報、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十四)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全市土地測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審查外來測量隊伍的資質以及測繪申報工作。
(十五)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鎮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及環境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內設10個股級職能機構:
(一)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辦公室。
負責印章、公文、財務、資料統計、安全保衛、檔案、財產物資、車輛、後勤保障、勞動紀律管理;抓好計畫生育與青、工、婦工作;協助局領導做好對外聯絡和協調、督查各股工作及局下達各項工作任務。
(二)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法規監察股。
監督檢查本系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對違法用地、違法開採礦產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案件的查處情況;承擔民眾來信來訪;承辦行政複議案件應訴工作;監督審查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規劃股。
負責制訂土地、環境和資源開發與保護規劃,實施建設項目規劃預審及監督管理,負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耕地保護股。
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理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落實農地用途管制政策,負責項目用地徵收和報批並出讓工作。負責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流轉審批和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閒置土地處置;負責國有土地用途改變審批,審核基準地價和標立地價的測評,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確認及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負責土地權屬調處工作;負責城鄉地籍管理、土地抵押登記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測繪管理股。
審查測繪隊伍的測繪資質,辦理測繪資質認證與測繪任務登記,監督檢查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市場,協調測繪業務;負責本市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測量標誌的管理;負責建立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污染控制股。
監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及實施防治計畫、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組織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調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與糾紛;負責環保宣傳業務培訓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九)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生態環境保護股。
負責實施環保規劃、建設項目環保審查及環境影響報告檔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施竣工驗收;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濕地環境保護、陸源污染、海洋環境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調處生態破壞事件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負責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勘查、採礦權、探礦權的出讓、轉讓等管理工作;調處採礦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及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員和辦事員26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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