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茂名市保險行業協會是茂名市轄內保險機構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茂名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茂名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前身是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茂名市辦事處。協會成立於2007年12月29日,協會是英文全稱為: Maomi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縮寫為MAII。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92家,其中市級機構26家:財產保險公司10家、人壽保險公司9家、保險代理公司6家、保險公估公司1家。
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方針政策;作為政府與保險界、保險界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加強保險的行業協調和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職責:自律、維權、服務、協調、交流
協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現任會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總經理柯澤疇,副會長: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林進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總經理張小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彭輝、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李志峰,現任協會秘書長廖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茂名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全稱為:Maomi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縮寫為MAII。
第二條 本會為茂名市轄內保險機構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方針政策;作為政府與保險界、保險界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加強保險的行業協調和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茂名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茂名市行政區域。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茂名市高涼中路22號12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向保險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客觀地反映本行業的共同願望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會員制訂行業自律公約、競爭準則,發展公平有序的保險市場;
(三)協調各會員按照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內控機制,提高會員的自我約束能力;
(四)協調各會員之間的矛盾、爭議和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尋求妥善解決;
(五)組織會員之間的互相交往、交流,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統計資料、提供保險信息和諮詢服務;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開展保險代理人的教育、培訓、資格考試、管理等工作,共同促進保險事業繁榮興旺;
(七)接受保戶、保險中介人、保險企業的投訴與諮詢。溝通保險主體、客體和中介三者的關係;
(八)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或團體的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茂名市全市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
(一)本會會費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的原則,按年度理事會審定的預算方案執行,每年於上半年一次性繳納。
(二)會費繳納標準分基本會費和按業務量計繳,首年會費為30萬元。
基本會費:市級分(中支)機構會員單位每年度為10000元,縣級機構會員單位每年度為1000元,代理機構會員單位每年度為2000元。
按業務量計繳會費:在市級分(中支)機構計繳。按照產、壽險6∶4的比例,參照上年度業務量計繳。
(三)本屆內新入會的會員單位首年只收基本會費。
(四)上級補助經費按服務性質專款專帳專用,不納入會費預算方案。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任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本協會內設各專業委員會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的形成按前款執行。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或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理事會由駐茂名市各市級分(中支)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理事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協會對外發布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接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檔案。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督行業自律公約的實施;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和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