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約同盟條約

英約同盟條約是一個軍事條約,1948年英國為繼續保持其對外約旦的控制,與外約旦簽訂的一項不平等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通過1946年的倫敦條約繼續統治外約旦,引起約旦人民的強烈反對。為了緩和約旦人民的反英鬥爭,英國決定放棄倫敦條約。1948年3月15日英約在安曼簽訂了為期20年的同盟條約。

英約同盟條約

正文

1948年英國為繼續保持其對外約旦的控制,與外約旦簽訂的一項不平等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通過1946年的倫敦條約繼續統治外約旦,引起約旦人民的強烈反對。為了緩和約旦人民的反英鬥爭,英國決定放棄倫敦條約。1948年3月15日英約在安曼簽訂了為期20年的同盟條約。
《英約同盟條約》基本上是一個軍事條約,主要內容是關於外約旦的防務、軍隊的訓練和英軍使用基地問題。條約包括正文和補充附屬檔案。第1條第2款明文規定英國對約旦負有防務責任。如締約的一方參加戰爭或者受到敵對行為的威脅時,應邀請另一方把必要的武裝部隊開入它的領土或者它所管轄的領土。第 2條規定英約成立常設的聯合防務委員會,以便協調雙方的防務問題。第1條第4款則規定英國有使用安曼和馬弗拉克機場的權利,並可駐紮英國空軍部隊。第 6條規定英國負有提供裝備和設施、訓練約旦軍隊的責任。此外,條約還規定英國協助保護和修建約旦機場港口、通訊設施及交通線,駐紮在外約旦的英軍仍享有委任統治時期的特權,英國軍人享有外交豁免權。條約還規定兩國互相提供最惠國待遇。
《英約同盟條約》公布後,引起約旦人民的強烈反對。1957年2月13日,雙方簽訂了新的協定。《英約同盟條約》於同年3月14日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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