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行政監察專員公署

1971年起,設助理監察專員,協助監察專員工作。 監察專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國家官員和國家機構行為的合法性。 監察專員有視察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出席它們的決策會議的權力。

芬蘭行政監察專員公署是根據1919年憲法設立的。監察專員由議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4年。任職期間,議會不能罷免其職務,不能向他發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長。監察專員對公署負全權責任。1971年起,設助理監察專員,協助監察專員工作。公署職員由監察專員任命和解僱,現有律師十幾名,兼職律師若干名
監察專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國家官員和國家機構行為的合法性。除共和國總統、政府司法總監等極少數人外,刑法所確定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官員、法院法官、軍人以及任何以官方身份工作的人,都在其監督之下。其管轄權甚至延伸至宗教和社會團體。
監察專員有視察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出席它們的決策會議的權力。上至國務委員會,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員會,監察專員都可以視察和參加他們的會議。甚至警察站、邊防哨所都在其巡察之列。20世紀70年代後,視察範圍擴展到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地方政府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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