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蘭市民政局

11、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等地名管理工作。 12、負責全市民間組織登記、註冊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指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工作。 16、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和審計。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民政部門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決定、命令,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農村救災救濟工作,掌握災情、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國內外、省、市內外救災捐贈;監督檢查鄉(鎮)街的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開展農村救災救濟保障。
3、指導組織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執行上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全市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據國家省、市關於“低保”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到“應保盡保”。
5、根據國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恤實施辦法;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褒揚;實施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6、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7、根據民政部、省政府的規劃,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8、積極安置殘疾人就業,制定福利生產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城鄉福利事業的巨觀管理。
9、負責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社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10、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包括鄉、鎮、街的設立、合併、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區劃審核呈報;承擔市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協調工作,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
11、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等地名管理工作。
12、負責全市民間組織登記、註冊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指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工作。
13、主管婚姻登記和負責兒童收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宣傳、貫徹落實《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14、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工作,積極宣傳貫徹《殯葬管理條例》。
15、負責全市因特殊情況而導致需要救助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
16、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和審計。
17、承擔全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8、負責抓好全市老齡的日常工作。
1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局 長:趙金石
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分管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固定資產投資、新農村建設(包括村部建設)等工作,兼管人事、財務工作。
副局長:孫忠仁
協助局長抓好社會救助工作。具體分管社會救助事業中心,社會救災救濟保障科,優撫安置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軍隊離退休服務站,福彩中心(募捐辦)、慈善總會、民政福利廠工作。
副局長:陳玉斌
協助局長抓好機關黨建、社會事務管理及其它中心工作。具體分管人秘科,社會事務科(老齡辦),區劃地名辦、婚姻登記處、救助站、殯葬管理所、殯儀館工作。

內設科室

社會救災救濟保障科
負責農村救災救濟工作,掌握災情,及時統計上報;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市內外捐贈救災款物;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敬老院管理和五保工作;負責城鄉受災民眾的臨時救濟和其它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
優撫安置科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協調軍地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士官的接收安置;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安置工作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社會事務科
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宣傳、貫徹《婚姻法》、《收養法》指導婚姻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收養登記;負責推行殯葬改革。主管全市民間組織審批、登記、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社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負責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承辦市政府交辦鄉(鎮)街行政區劃調整的有關工作;依照省、市政府規定,審核鄉(鎮、街)行政區劃建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呈報工作;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處理市內邊界爭議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市內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全市老齡工作。
人秘科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和事務工作;負責局綜合工作和檔案起草、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性民政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承擔文秘、信息、宣傳、文書檔案、值班、保衛、保密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並協調各科的工作;負責民政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人事和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工作。抓好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使用的審計監督;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專項民政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市本級制定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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