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本禁火令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區(含自然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下同)為森林防火禁火區範圍。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全市所有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進入林區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下列規定:
(一)嚴禁丟菸頭火種、燒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二)嚴禁燒田埂草、畲埂草,燒灰積肥。
(三)嚴禁掃墓上墳時點香燭、燒紙錢、放鞭炮。
(四)嚴禁燒山驅獸驅蟲,熏鼠洞、蛇洞、獸洞,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方法狩獵。
(五)嚴禁違規煉山整地、燒荒開墾及其他生產性用火行為。
(六)嚴禁燃放孔明燈。
(七)嚴禁攜帶火種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進入林區。
四、切實加強智障人員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鎮(街道)、村(居)委要認真落實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防止因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除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林區煉山項目等野外用火活動。
六、全市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幹部民眾必須進一步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舉報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違反上述防火規定的,由市林業、公安等部門或授權單位,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限期補種樹木、賠償森林損失、負擔撲火費用、治安拘留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