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負責國務院頒發的《鹽業管理條例》、《鹽業行政執法辦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和《遼寧省鹽業管理條例》及《葫蘆島市鹽業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
(2)、負責轄區內鹽業資源的開發。對全市沿海灘涂鹽業資源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規範,有計畫開發利用。制定年度生產計畫和長期規劃。
(3)、負責全市製鹽企業的生產管理。按照國家計畫有效組織生產。加強企業監督和鹽的質量監測。
(4)、負責全市鹽業的運銷管理。負責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工業用鹽和指令性計畫用鹽國家統一分配調拔和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鹽政執法稽查工作。對非法生產、加工、銷售食用無碘鹽行為及無證生產經銷鹽的單位或個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稽查處理。
(6)、負責轄區內鹽業零售許可證發放管理,負責鹽政稽查統計報表工作。
(7)、負責轄區內鹽業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落實及宣傳工作。
(8)、承辦經貿局交辦的其它事宜。
機構設定:
辦公室、生產專營管理科、鹽政管理科、鹽政稽查隊等。
附註:興城市鹽業公司是全市唯一食鹽專營主體,負責轄區食用碘鹽、多品種鹽、小工業用鹽、農牧漁業用鹽及其他用鹽的供應工作。與市鹽務管理局實行政企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