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並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於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其中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該條中使用了“自然增值”這一概念,舉例若男方婚前購買一套房子,價值100萬元,結婚後男方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8年後隨著周邊房價翻番,該套房子若出售的話市場價預計在在200萬元,若此時夫妻雙方協定離婚的,該套房子包括按市場價增值部分全都歸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為做生意而出售該套房子籌集資金的,在做生意期間因經營良好而賺到100萬元,此後夫妻雙方協定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100萬元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