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縣鄉鎮企業實施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二)制定全縣鄉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鄉鎮企業調查產業、產品結構和企業布局。
(三)負責全縣鄉鎮企業統計、經濟運行分析;對鄉鎮企業建設項目進行審查、認證和立項審批。負責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建設資金的管理、協調、落實。
(四)指導鄉鎮企業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為鄉鎮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諮詢服務,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五)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鄉鎮企業的勞動用工、社會保險、人才交流、職業技能開發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申報工作。規劃、落實鄉鎮企業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產品標準化工作。對鄉鎮企業產品的質量、標準進行監督檢
(七)指導和監督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保節能等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