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職責
(一)縣市容管理局主要職能
1、宣傳、貫徹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城市市容管理的規範檔案;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負責督查實施。
2、負責全縣市容環境的綜合管理;負責縣城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批。
3、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戶外、標牌、招牌、廚窗、燈箱、電子螢幕、霓虹燈、條(撗)幅、氣球、宣傳諮詢點及車體廣告等戶外媒體設定的審批。
4、負責全縣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協調督促縣轄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各自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檢查、考合各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旅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的情況。
5、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計畫,組織垃圾處理費(含居民衛生費)的徵收管理,並指導、檢查、監督按規定用於環衛事業。
6、負責全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及全縣生活垃圾袋裝化的實施管理和督查;負責全縣生活垃圾、渣土等其它廢棄物的有服務工作;負者制定生活垃圾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7、參與涉及市容的新建、在建項目、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的驗收。
8、負責全縣建築垃圾、建築渣土、棄土、豈料等棄物的
收集、內部回填、運輸、消納、處理工作的審批管理;負者對建桌工地的文明施工進行督察。
9、負者環衛設備的購置和資產管理;負責垃圾處理場地行業指導和監督。
10、負者調研、指導環衛體制改革,推進環衛體制改革,推進環衛作業市場化進展,制定市容環衛科技規劃,推廣使用新技術。
(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能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縣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在人口集中地區發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
(2)在人口集中地區漏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
(3)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
(4)未採取密封措施或者其它保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5)城市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環境造成污染的;
(6)向城市水體排放生活污水的;
(7)不按規定傾倒、堆放、儲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和其它廢棄物的;
(8)隨意丟棄、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9)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或者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
(10)在城區通過直觀判斷認定的環境噪聲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准占道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車行道以外道路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縣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它行政處罰權。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縣市容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5個職能股。
(一)人秘股
負責制定去區全年工作計畫、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組織機關崗位責任制目標考核;承辦文秘、會務、接待、信訪、保密、財務、計生、安全生產、人事管理、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負者指導局屬各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車輛、裝備的統一管理;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 市容環衛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監督檢查標準;負責戶外設定申請的受理、與相關部門並聯審查、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審批;負責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核;檢查、督促全縣的“門前三包”工作。
會同規劃部門共同負責編制全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制定環衛設施建設年度經費計畫,組織垃圾處理費(居民衛生費)的徵收工作;負者全縣環衛設施建設及環衛設備的購置和資產管理;制定環衛科技發展規劃,推廣和運用新技術;負者對垃圾處理廠的指導、協調、考核、獎懲;負責對環衛體制改革的調研、指導,制定全縣環衛作業的勞動定額、作業質量考核標準;規範環衛作業招投標管理及各類環衛作業企業的資質審查和集中審批工作;負責對全縣建築渣土清運、處置、檢查、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渣土清運、處置、檢查、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渣土處置、消納和計畫調配,辦理有關手續;負責建築渣土場地的選址、管理工作以及營運企業的資質年審和運輸車輛的檢查。
(三) 文明創建指導股
負責對全縣精神文明建設年度計畫任務的制定、分解以及年度考評;負責縣文明委及縣文明委常務辦公室會議的會議材料準備;負責創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活動的部署、督查和考評;組織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負責各級文明單位的評選考核的動態管理;協調開展創建文明行業等其它形式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配合開展與文明創建有關的其它各項活動。
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省、市、縣《實施意見》,負責督促全縣未成年人思想建設規劃方案;推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典型;交流反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信息;負責中央文明辦組織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以及“百縣千鄉鄉文化工程”的落實。
(四) 宣傳督查考核股
負責對各鄉鎮(社區)城市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負責對城區市容市貌的巡查、監控、通報、考核;負責領導督查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大、政協提(議)案及新聞曝光問題處理情況的跟蹤督察。
負責對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履行職責情況的日常考核和年終評議;受理市容、環衛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舉報、投訴;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遵紀守法情況的督察。
負責組織開展對有關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編寫有關宣傳材料;負責建立和管理有關市容管理、城管執法、精神文明建設網站;總結、推廣、宣傳市容、城管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組織開展精神文明“十佳人物”評選和月評精神文明“十佳事跡”推薦上報工作;負責協調新聞單位開展宣傳報導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管理、城管執法和精神文明建設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制定文明市民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政策法規股
負責調研、起草、收集、彙編有關城市市容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規法性檔案;制訂本局法制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執法監督檢查;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系統法制培訓工作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和法規宣傳;負責本局系統法制培訓工作和法律知識考試;承辦市容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本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和答辯工作,負責對進入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對進入聽證程式的案件組織聽證;負責與相關行政處罰權原屬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聯繫和銜接工作;負責對城市行政執法中隊的政策法規方向的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