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對所管轄區域和部門發生的應該問責行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被問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市政府部門當事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 第十四條如問責情形是由分管副職、中層幹部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所導致的,依照本辦法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問責。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9-6-30
實施日期:2009-6-30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臨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25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9〕6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9〕63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臨安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15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土地管理職責,致使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發生或者嚴重損害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部門,包括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對所管轄區域和部門發生的應該問責行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或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副職、中層幹部和有關工作人員對其崗位職責內發生的應該問責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一)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秩序混亂,一年度內本轄區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或者雖未達到10%,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它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或壓案不查的;
(四)採用少報多建、“以租代征”等方式違法違規使用土地招商引資,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征地拆遷規定,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補償安置不落實,影響社會穩定的;
(六)不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的整改意見和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市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一)在履行本部門法定職責過程中,對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制止或者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而採取不制止、不報告或者制止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履行本部門職責過程中,採取拆分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弄虛作假等欺騙方式,騙取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審查批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整改意見和建議,整改不落實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問責程式可以依據下列情況啟動:
1.上級有關土地執法監察的建議;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舉報、控告;
3.新聞媒體曝光;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5.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
6.政府法制工作、監察、審計等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7.工作考核結果。

第八條

市監察局根據市長的指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涉及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問責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被調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市政府部門當事人在接受調查的同時,應當採取積極措施,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儘量挽回損失,減少不良影響。

第九條

市監察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調查結果,提出追究責任或終止問責的建議。

第十條

追究責任的方式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決定應當書面送達當事人,並告知錯誤事實、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予追究責任的,市監察局應將調查結論書面告知被調查單位。

第十一條

被問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市政府部門當事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

第十二條

追究責任的方式為:
1.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責令限期整改;
4.通報批評;
5.誡勉;
6.停職反省;
7.勸其引咎辭職;
8.責令辭職。
前款規定的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其中,作出停職反省、勸其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處理的,應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報請有關機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市政府部門的行政首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且該行為同時涉嫌違紀的,由市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黨紀政紀的規定處理;如該行為同時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如問責情形是由分管副職、中層幹部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所導致的,依照本辦法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問責。
分管副職、中層幹部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涉嫌違紀違法的,另行依照有關黨紀政紀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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