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房地產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協會簡介

該協會組織機構健全,財務獨立,設有專門的辦公場所,並配備了2名專職工作人員。特別是選用了知業務、懂政策、善協調、有熱心的劉蓮鳳為秘書長,從而使協會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成效明顯。主要表現在:
一是會員人數不斷增加,凝聚力、公信力不斷增強。會員單位由原來的45家發展到現在的85家。
二是成功舉辦了四屆“天目山生態人居展”,打響了臨安房地產的居住品牌,提升了臨安房地產業的發展水平,促進了臨安市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三是創辦了《臨安房地產》會刊,為宣傳相關政策法規,溝通協調關係,交流業內經驗,提供房地產信息,引導房地產業發展構築起了有效平台,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是舉辦各種房地產、物業管理的業務知識培訓及崗位培訓班,提高了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如:2003年組織25家房開企業的70餘人參加商品房契約與銷售業務知識培訓; 2004年組織物管企業120餘人進行物業管理業務知識崗位培訓等。每次培訓都邀請省、市有關部門專家授課,不僅使參學人員提高了專業知識水平,同時也取得物業管理崗位證書。
五是組織會員學習外地先進房地產發展理念和技術。協會成立後已先後4次組織會員累計104人(次)赴國內外先進地區考察學習,使會員企業吸收了不少樓盤開發技術新理念和小區物業管理先進經驗。從而,對促進臨安市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是協會注重抓好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調研工作,為政府部門提供了可靠的決策依據。

臨安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臨安市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臨安房協)。
第二條 臨安房協是本市從事房地產行業開發經營、物業管理、評估機構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臨安房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加強行業自律,嚴守協會章程,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臨安市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臨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臨安房協辦公住所設在浙江省臨安市錦城街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符合科學發展觀、適合中國國情的房地產業的理論、方針、政策及本市房地產業的改革發展方向;調查、收集、整理行業有關資料,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制定行業規範的建議。
(二)組織本行業各單位之間的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和學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三)開展諮詢服務,辦好行業刊物,提供有關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推動橫向聯繫和經驗交流。
(四)採取各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提高科學管理和業務技術水平。
(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為會員單位反映訴求,提供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臨安房協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房地產行業、開發經營、物業管理、評估機構、白蟻防治及科研等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有優惠待遇;
(四)優先得到本會的書刊和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行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任務;
(三)關心協會工作,經常向本會提供經驗和有關調查研究資料,及時反映房地產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按時交納會費。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費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過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二年內不交納會費的,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員除名;
(五)決定終止事宜(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制定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經理事會決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決定秘書長的聘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記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理事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負責監督本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是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臨安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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