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

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權迴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這一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得到廣泛適用,我國通過2005年《公司法》的修訂,使得這一制度最終建立。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被擔保股東的表決迴避或表決權排除,即“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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