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風險協定法

聯合風險協定法,根據該礦權地已經簽訂的或根據附近類似的礦權地,或根據實際情況假定一項聯合風險經營協定的有關條款,按照參入公司(買主Buyer)所承諾的在一定時期內勘查資金投入量(一次性或分段)及其所獲得的股權比例,以評估現時給予賣主(Seller)所擁有的礦權地價值的一項常用評估方法。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聯合風險協定法
英文:jointventuretermsmethods
釋文:根據該礦權地已經簽訂的或根據附近類似的礦權地,或根據實際情況假定一項聯合風險經營協定的有關條款,按照參入公司(買主Buyer)所承諾的在一定時期內勘查資金投入量(一次性或分段)及其所獲得的股權比例,以評估現時給予賣主(Seller)所擁有的礦權地價值的一項常用評估方法。其特點是將協定條款轉換為正常商業關係中買主與賣主雙方自願接受的現金交易,以實現礦業權的產權過渡。其基本模型為V=E(100-I)/I,式中:V為礦權地的評估價值;E為礦權買方對礦權賣方所屬某礦權地在r時間內(掙股期)投入一定量的勘查支出,即賣方認可的費用;I(%)為在Tr時間內礦權買方按協定投資勘查費用後可取得的該礦權地未分配權益的比例(這期間賣方沒有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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