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浮動制度

聯合浮動又稱共同浮動(linked floating)、集體浮動(group floating),是指參加聯合浮動的國家集團內部成員間的貨幣實行固定比價,並規定波動幅度,各有關成員有義務維持該比價,而對集團外部國家的貨幣則採取同升共降的浮動匯率。

聯合浮動介紹

從匯率浮動的方式區分,浮動匯率體系可分為單獨浮動、釘住浮動、彈性浮動、 聯合浮動

成員國之間的波動幅度為±1.125%,成員國整體對美元的浮動幅度為±2.25%。這種體制有人稱為“蛇行於洞”體制,故聯合浮動也稱蛇形浮動。聯合浮動的目的是抵制匯率波動的不利影響。下圖為歐共體成員國貨幣的聯合浮動。

聯合浮動制度 聯合浮動制度

聯合浮動產生

20世紀70年代,以美元危機為主要內容的資本主義貨幣危機時斷時續,對世界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1973年3月11日,歐洲經濟共同體9國財政部長會議達成協定,率先建立聯合浮動集團,3月19日開始實行聯合浮動。參加國有共同體成員國比利時、丹麥、法國、聯邦德國、荷蘭、盧森堡及非成員國瑞典和挪威。另外,3個共同體成員國英國、愛爾蘭和義大利則因貨幣極不穩定和其他原因,暫不參加聯合浮動,繼續實行單獨浮動。參加聯合浮動的國家貨幣之間仍保持固定比價,匯率上下波動幅度定為2.25%。當成員國間匯率波動超過這一限幅時,有關國家中央銀行就要進行干預。對集團以外其他貨幣的匯率,則隨市場供求關係變化,任其自由浮動。成員國中任何一國貨幣匯率一旦受到拋售或搶購等衝擊時,參加聯合浮動的各國則採取一致行動。

由於參加聯合浮動的各國經濟實力存在差異,利害關係並不完全一致,聯合浮動的基礎比較脆弱。例如,法國、挪威和瑞典就先後退出了聯合浮動。1979年3月13日,歐洲共同體九國布魯塞爾會議達成的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的協定正式生效。根據該協定,除英國外的8個共同體成員國都參加聯合浮動集團,各成員國貨幣之間確立中心匯率,其上下總波動幅度仍為2.25%;義大利里拉為6%;1989年6月19日,西班牙正式加入歐洲貨幣體系,其貨幣對中心匯率的波幅也規定為6%。歐洲貨幣體系內部匯率先後多次調整,以保證成員國之間匯率聯合浮動的長期穩定。

歐洲貨幣體系

歐洲貨幣體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簡稱EMS)聯合浮動機制的內容包括:

1、確定每種成員國貨幣對歐洲貨幣單位(歐洲聯盟成員國建立的一種貨幣單位,代替歐洲記帳單位,以歐洲聯盟十五個成員國貨幣各占一定權數計算定值的)的法定中心匯率,每種貨幣離中心匯率的最大波動幅度稱為最大偏離界限,最大偏離界限=±2.25%×(l—權數)。

它是根據每種貨幣在歐洲貨幣單位中所占極數的大小而不同,即權數大的貨幣的最大偏離界限應小於權數小的貨幣的偏離界限,以使權數大的貨幣有義務把自己貨幣匯率的波動約束在較小的幅度內。此外,還規定偏離警告線,它是最大偏離界限的75%,其作用是作為每種貨幣偏離同歐洲貨幣單位中心匯率的警告指示器,當達到偏離警告線時,該國貨幣當局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達到偏離最大界限。

2、確定八種成員國貨幣每對貨幣之間的法定中心匯率,規定相互匯率波動的幅度不得超過中心匯率的±2.25%,義大利里拉較弱,同其他成員國貨幣的匯率波動幅度可擴大到士6%(1995年已暫時擴大為15%)。

各國貨幣間形成相對固定的平價網匯率體系。當每對貨幣間匯率變化超過士2.25%時,雙方貨幣當局有義務進行干預,即硬幣一方拋售本國貨幣,軟幣一方買進本國貨幣,相互進行支持,使雙方匯率重新恢復到允許的波動幅度之內。八種成員國貨幣對其他貨幣實行共升共降的浮動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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