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公開審訊前,法庭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陳述。
聆訊一般都在內庭形式進行,與案無關人士不得列席。
聆訊在股市裡面的含義是:
所謂“聆訊”,就是隨時等著被聯交所質詢。按照香港聯交所的規定,對擬上市公司只進行“形式性審查”,不進行“實質性審查”。意思是只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條例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存在非正常關聯交易等等,而不審核上市公司應不應該上市――當時的香港創業板是很寬鬆的,只要你有兩年的經營記錄,只要公司治理看上去還可以,只要有保薦人願意保薦,只要你的股票發行前有足額的認額,你就可以發股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