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非煤礦山整合實施意見

封月培(縣安監局局長) 余長洋(縣公安局局長) 金剛(縣工商局局長)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提高我縣礦產資源保障能力,加強礦山環境和安全生產管理,促進礦業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貴州省非煤礦山整合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保護資源的基本國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對非煤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礦山合理布局,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實現全縣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最佳化配置,合理布局;科學辦礦,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安全生產;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公開透明。
(二)目標任務:通過資源整合和關閉礦山,使非煤礦山企業“多、小、散、亂”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變;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山布局明顯合理;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和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通過非煤礦山整合,全縣非煤礦山數量總體減少20%以上,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礦山安全事故發生起數與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少10%以上,礦山生產能力不低於《習水縣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最低開採規模。
三、非煤礦山整合重點及對象
(一)重點礦種、區域及鄉鎮:根據我縣非煤礦山的開採現狀和分布特點,整合的重點礦種為建築用灰岩和磚瓦用頁岩;重點區域為縣城規劃區及省道S208、S302線以及大三旅遊公路兩側可視範圍;重點鄉鎮為東皇鎮、良村鎮、溫水鎮、馬臨工業經濟區、習酒鎮、民化鄉。
(二)整合對象。
1、S208、S302省道和大(水)三(岔)旅遊公路兩側直觀可視範圍內以及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露天礦山;
2、礦山生產能力達不到《習水縣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最低開採規模的礦山;
3、不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要求,經安監、環保部門認定為不達標,已被列為關閉對象的礦山;
4、違反《礦產資源法》和整改後仍有越界開採、批甲建乙等行為的礦山;
5、嚴重破壞地質環境的礦山。
四、工作安排
根據我縣實際,非煤礦山整合工作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7年11月15日—12月20日,為調查摸底,編制方案階段。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環保、安監、水利等相關部門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在此基礎上,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習水縣非煤礦山整合方案》,於2007年12月25日前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批准。整合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礦產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定情況、整合後擬設定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二階段:2008年元月1日—9月30日,為開展整合階段。按照市國土資源局批准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確定整合後的主體單位,向縣工商局申請企業名稱預核准,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辦理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變更登記,實施礦山生產系統停產改造,經驗收合格後,按整合後礦山生產技術標準組織生產。
第三階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為檢查驗收階段。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迎接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為加強非煤礦山整合工作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習水縣非煤礦山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楊朝剛(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羅利強(縣政府辦黨組成員、國教辦主任)
王章良(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成 員:何建新(縣監察局局長)
封月培(縣安監局局長)
余長洋(縣公安局局長)
馮文瓊(縣鄉企局局長)
余洪舉(縣環保局局長)
金 剛(縣工商局局長)
王秀江(縣水利局局長)
稅新紅(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稅新紅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各涉及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嚴格按照省、市、縣非煤礦山整合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紮實推進工作。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整合礦區的資源和礦業權設定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劃定礦區範圍,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為整合後的非煤礦山企業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和註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要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非煤礦山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嚴格要求,強力推進。
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必須暫停新設立採礦權,按整合方案設定的採礦權審批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對影響大礦統一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整合前未通過有償取得的礦山,整合時要按照現行政策繳納採礦權價款;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兩次以上和未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應予以關閉的礦山企業,一律予以關閉;已列入關閉名單的礦山企業,不得參與礦產資源整合,凡列入整合對象但拒不參加整合的礦山,國土資源、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證照的延續、變更登記手續,其有關證照到期後,依法予以關閉。
(四)健全制度,規範管理。
在整合過程中,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工作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切實加強對整合後礦山企業的監管,做到標本兼治,切實鞏固礦產資源整合成果,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礦業經濟又快又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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