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頒布和修訂
在1915年12月7日,威爾遜總統請求國會立法時這樣說: “有一些美國人——我必須承認——是生長在另一片旗幟下的,但由於我們慷慨的法律,享受著美國人的自由和機會。他們把不忠誠的毒藥撒入我們國家的動脈,損毀我們政府和國家的美名,為了報復破壞我們的產業,為了外國人的陰謀瓦解我們的政治……我請你們儘快通過這樣的法律,儘快挽救我們國家的榮譽和自尊,這些激進、不忠誠、無政府主義的人必須予以掃除……”
在1917年美國加入一戰之後不久,1917間諜法被正式通過。它擴展了1911年國防機密法的條款,並加重了處罰的力度。它主要對信息的傳遞進行了限制,為了他國目的,傳播虛假的信息或者泄露機密信息都被明確地判為違法,它還允許郵政總長拒絕郵寄被認為違反法律的刊物。
1918年,國會又通過了“1918反煽動法案”,該法案禁止各種不當言論,不僅不允許詆毀政府,甚至不允許挖苦美國的軍服。1921年,“1918反煽動法案”被廢除。
1931年,密碼專家赫伯特·奧斯本·亞德利出版了一本關於情治單位破譯密碼的書,這本書講述了亞德利破譯包括日本在內多個密碼的經歷。1933年,國會通過了修訂案,規定“泄露外國密碼或密碼傳遞的信息”為違法。
1950年,麥卡錫時期增加了793(e)的條款,內容和793(d)幾乎一致,原先的條款規定任何把機密信息傳遞或嘗試傳遞給不具有許可權的人的行為為違法,新條款則被認為是把簡單地持有這些信息的行為也列為違法。
1961年,廢除了原有18 U.S.C § 791中關於該法適用地域的限制,原先的法律規定適用於“美國海軍法庭、海事法庭和公海,以及美國本土”。
相關的重要事件
一戰和第一次紅色恐怖期間
1917年,電影《76年的精神》(The Spirit of ’76)編劇古德斯登被判處10年監禁。這是一部講述美國獨立戰爭的電影,1917年5月在芝加哥首映之後,影片就被警方禁止了,原因是這部影片醜化了英國軍隊的形象,而當時美軍和英軍剛剛結成同盟。之後由於這部電影被禁,也就再也沒有流傳過了。
1918年,尤金·V·德布斯案。德布斯是曾經的美國社會黨領袖,曾作為美國社會黨總統候選人參與1900,1904,1908,1912和1920年大選。1918年6月16日,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坎頓做了一次演講,呼籲人們反對一戰徵兵,反對威爾遜總統的政策。之後他被逮捕,並被判處10年監禁,1921年末,獲得哈定總統的減刑。
1918年,約瑟夫·盧瑟福案。約瑟夫·盧瑟福是賓夕法尼亞守望台聖經書社的主席,“守望台”是基督教團體耶和華見證人所使用的法人之一。他和其他7名主要的負責人被捕入獄,原因是他們發行的《已完成之謎》中,呼籲人們(特別是他們的信徒)拒絕服兵役(conscientious objector)。他被判處20年監禁。不過後來最高法院使他們提前獲釋,之後法庭又改判他們無罪。
紅色恐怖和“帕爾默搜捕”(Palmer Raids)。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使得美國的人民也感到了恐慌,1919年美國發生了西雅圖大罷工,之後又出現了無政府主義者四處郵寄炸彈的事件,甚至有一個炸彈在法務部長帕爾默家裡爆炸。1919年1月到1920年2月,美國一共發生了3600多起罷工事件,鑒於此,帕爾默發動了全國範圍對激進分子、無政府主義者的大搜捕,共逮捕了約16000人,並把200多名俄國人遣送出境。
1919年申克訴美國案。申克和德布斯一樣,也是美國社會主義黨的重要人物,他因為分發鼓勵人們拒絕徵兵的小冊子被捕入獄。申克抗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霍姆斯在他的法庭意見中做出了著名的表述:“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中虛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在每一個案件中,問題在於言論是否被用於這樣一種環境,屬於這樣一種性質,以至於造成了國會有權制止的巨大禍害的明顯和當前的危險”。這是對美國憲法中言論自由的全新的闡釋。
二戰期間
1944年哈策爾訴美國案。一戰和紅色恐怖之後,1917間諜法的使用就越來越少了,到了1944年哈策爾訴美國案,才是二戰中的第一個相關案件。不過最高法院判定哈策爾的宣傳行為並未明確阻礙徵兵,也不是專門針對被徵兵的人士,因此並不能判其違法。
1945年美亞雜誌事件。1945年,美國戰略情報局(OSS)的一位分析人員發現,美亞雜誌上刊登的一片文章和他1944年寫的一篇報告幾乎一樣,OSS立刻進行了調查,後來調查移交給FBI。FBI在雜誌社發現了大量的政府檔案,並逮捕了6名嫌疑人,不過由於找不到雜誌把信息泄露給敵對力量的證據,法務部只好以“非法占有政府財產”的罪名來起訴。於此同時,由於FBI在之前調查過程中非法闖入並安裝竊聽器的行為被辯方律師得知,政府害怕這些行為被曝光,審判結果是6人中3人被判無罪,2人交了很少的罰款,1人的起訴被撤銷。
蘇聯間諜問題
蘇聯間諜問題。蘇聯在很早之前就已經開始在美國蒐集情報,但因為蘇聯最初並不太強大,而美國和蘇聯又是戰爭的盟友,這並未引起美國太大的重視。1945年,FBI局長鬍佛給白宮的一篇報告中甚至列出了一份間諜清單,包括農業部雇員席爾瓦馬斯特、財政部助理德克斯特·懷特等人,不過名單里沒有一個人立刻遭到逮捕,懷特甚至升職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美國公眾對蘇聯間諜問題的轉折點在於1948年錢伯斯-希斯案件。錢伯斯作為污點證人指控希斯,因為申訴其間諜行為的失效已過,檢方以偽證罪的罪名控告希斯,最終他被判五年監禁。這個案件被大量報導,使公眾開始重視起蘇聯的間諜問題了。在此之後,美國政府開始了廣泛而深入的調查,法務部官員福利在一次採訪中說,當時他們正在調查超過1000個此類案件。
核間諜是蘇聯間諜問題中引起廣泛關注的另一個部分。克勞斯·福克斯是德裔核物理專家,戰爭時逃亡到英國,作為英國代表團的成員參與了美國的核研究,他向蘇聯傳遞了大量的科研信息。他最終主動向英國承認自己是蘇聯間諜。福克斯的供述牽出了洛斯阿拉莫斯實驗室的機械師格林格拉斯,而格林格拉斯的供詞又被用來起訴羅森堡夫婦。羅森堡夫婦1951年被判處死刑,因而成為冷戰期間因間諜行為被判死刑的唯一的兩位美國人,不過2001年格林格拉斯又承認他為了保護自己和妻子,加上檢方慫恿,因而做了偽證,他並不知道羅森堡夫人是否參與其中。不過美國的維諾那解密計畫也確實找到了朱利葉斯·羅森堡參與間諜行為的電文,而赫魯雪夫甚至還在自己的回憶錄里盛讚他們夫婦兩人為蘇聯核事業做出的巨大貢獻。然而不管羅森堡夫婦案件真相如何,總體而言,核間諜確實幫助蘇聯從美國獲得了技術,有人認為,如果沒有核間諜,蘇聯人至少還需多要10年才能達到美國在1947年達到的水平。
其他事件
1971年,五角大樓檔案事件。五角大樓檔案是國防部關於越戰的一份報告,後被艾爾斯伯格泄露給《紐約時報》並被頭條刊登。由此美國公眾得以得知一些原先未被報導的行動,而美國政府也被認為欺騙了公眾。美國政府試圖阻止媒體繼續刊登相關的報導,但是在紐約時報對合眾國的案件中,美國抗訴法院卻判定,政府“沒有滿足重要的要求,去證明實行這種媒體管制的合理性”。
1982年,哲赫案。1982年,東德駐墨西哥使館通過間諜獲得了一份美國的技術資料,但由於使館中沒有人可以鑑定這份資料,他們請來在大學任教的哲赫來進行鑑定,哲赫最終告訴他們這是一個過時的技術。1983年,哲赫在波士頓開會時被捕,他的律師在用“間諜法不適用於非美國公民在非美國土地上的行為”這一論點來為他辯護,不過法官認定,間諜法的適用與否只取決於間諜行為造成的損失,而非被告的國籍或所屬的地方。
1985年,“間諜年”。在這一年中,美國政府逮捕了很多外國間諜,包括向蘇聯出售信息的安東尼·沃克、向以色列出售弧光放電充氣管的凱利·史密斯、中國間諜金無怠等等。
2010年,美國陸軍一等兵切爾西·曼寧(原布拉德利)根據間諜法的第134條軍事統一審判法典:18 USC §793(E) 而被起訴,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國家機密泄漏案,當時,評論大多擔心曼寧所泄露的信息會被各界新聞機構和人士從維基解密中列印刊發或下載下來從而被傳播出去。2013年7月30日,軍事法庭的審判僅持續八周后,陸軍上校法官丹尼斯·林德判定曼寧違反了間諜法,及其他六項違規行為。
2013年6月,愛德華·斯諾登根據該法被起訴,當時他發布了一些檔案,揭露美國國家安全局的稜鏡監測計畫。具體來說,他被指控為“國防信息未經授權的通信”和“機密情報與未經授權的人故意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