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工 作 職 責
一、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推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貴州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擬訂我縣民族宗教工作的具體實施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參與民族鄉抓好建設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貫徹實施。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正工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和宗教方面的關係,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四、合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團體及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五、參與制定民族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參與對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和對外協作工作。
六、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建設,促進民族地區社會全面發展。
七、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推動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幹部的培養、選撥和任用工作。
九、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支持、幫助宗教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抑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織金縣民族和宗教事務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承諾
為做好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結合我局工作職責,特向全縣各族人民作如下工作承諾:
一、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全力維護我縣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良好局面。
二、做到辦事內容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結果公開,凡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材料齊全的,30日內審核上報;申請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材料齊全的,30日內審批;申請民族成分更改、更正,符合政策的,申請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二個月20日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三、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工作對象到我局辦事,負責接待的同志就是第一責任人,份內的工作立即辦理,暫時不能辦理的作好解釋。
四、實行快辦快結時限,無論上級交辦的工作,還是基層申請的事項,限時完成。
五、實行督查督辦制度,在本局定期公開股(室)和工作人員執行制度的情況,並實行考核,確保制度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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