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是為切實加強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網路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由文化部於2016年12月2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文化部關於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市發〔201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切實加強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網路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制定了《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網路表演是網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路表演市場的管理和規範,主動引導網路文化經營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自覺提供內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優秀網路表演,促進我國網路文化繁榮發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網路表演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自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的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明確包括網路表演。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並取得相應資質的審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路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採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路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第六條 網路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

(四)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第七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路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的,應當於開通網路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於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頻上,標註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類型等,對表演頻道採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完善用戶註冊系統,保存用戶註冊信息,積極採取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定,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路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路表演視頻資料並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路表演音視頻(包括用戶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後上線。

第十四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本單位註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信息(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信息等)報送文化部。

第十六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系統,主動接受網民和社會監督。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舉報受理,建立有效處理舉報問題的內部聯動機制。要在其網站主頁及表演者表演頻道頁面的顯著位置,設定“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連結按鈕。

第十七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網路表演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的網路表演警示名單、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制定並發布網路表演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國網路表演市場隨機抽查工作,對網路表演內容合法性進行最終認定。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路表演市場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要充分利用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轄區區域網路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查處情況,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公布查處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網路表演行業的協會、自律組織等要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未申請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查處;未按照許可證業務範圍從事網路表演活動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提供的表演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為未經批准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逾期未備案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予以查處。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請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未按規定保存網路表演視頻資料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審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實時線上傳播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遵守《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要求,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不得開通表演頻道;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依法保護表演者身份信息。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並取得相應資質的審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路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採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路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的,應於開通網路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於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網路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辦法》對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還提出了要求: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路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頻上,標註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類型等,對表演頻道採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完善用戶註冊系統,保存用戶註冊信息,積極採取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定,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路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路表演視頻資料並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路表演音視頻(包括用戶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後上線。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本單位註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信息(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信息等)報送文化部。

解讀二

12月13日,文化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辦法,網路直播平台要有許可證,網路主播也要進行身份證實名註冊。13日多家平台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已經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持有許可證,主播實名也是此前就落實的。

在本次管理辦法中,主播身份證實名被提上日程。管理辦法強調,網路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對於新規,愛奇藝表示,在奇秀平台的所有直播發布者,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身份審核和實名註冊。

而鬥魚直播則從2014年1月1日上線以來一直施行實名制註冊,要求平台上所有主播提供真實身份證掃描。同時,主播需要將身份證和銀行卡進行綁定,通過銀行的驗證系統進行二度驗證。據了解,為了達到百分之百實名認證保障,鬥魚直播還會對平台主播進行轉賬確認。經歷過嚴格的身份驗證後,主播才能開播。當然,為了保障主播的隱私安全,平台對所有主播的註冊資料進行加密儲存,避免個人信息外泄。

此外,此次管理辦法對平台有細緻規定,辦法中規定,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的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明確包括網路表演。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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