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範網路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路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網上領取發票手續、線上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網路發票的管理,確保網路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並提供便捷的網路發票信息查詢渠道;應通過套用網路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線上開具網路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路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第六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路發票應登錄網路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後列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線上開具的網路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路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路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路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路發票。
第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路發票,應收回原網路發票全部聯次,註明“作廢”, 並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路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註銷手續並繳銷空白髮票。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通過網路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路發票。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定,明確代開網路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線上開具網路發票,不得利用網路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分則
第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路出現故障,無法線上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後,不得改動開票信息,並於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四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路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