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客觀、公平、透明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環境,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通過其官方網站及其他網際網路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運營信息、項目信息、重大風險信息、消費者諮詢投訴渠道信息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渠道顯著位置設定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披露用語應當準確、精練、嚴謹、通俗易懂。
第四條其他網際網路渠道包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手機套用軟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社交媒體渠道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授權開展信息披露的其他網際網路平台。各渠道間披露信息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五條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條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如下信息: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
1.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登記信息;
2.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
3.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信息;
4.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的公安機關核發的網站備案圖示及編號;
5.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風險管理信息。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組織信息
1.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信息,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全稱、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註冊地址、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經營期限、經營狀態、主要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經營範圍;
2.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股東信息,應當包含股東全稱、股東股權占比;
3.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組織架構及從業人員概況;
4.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支機構工商信息,應當包含分支機構全稱、分支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成立時間、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姓名,分支機構聯繫電話、投訴電話,員工人數;存在多個分支機構的應當逐一列明;
5.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官方手機套用及其他官方網際網路渠道信息;存在多個官方渠道的應當逐一列明。
(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審核信息
1.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2.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合規重點環節的審計結果;
3.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上一年度的合規性審查報告。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條款(一)、(二)項信息;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條款(三)項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發生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於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截至於上一月末經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以來的累計借貸金額及筆數;
(二)借貸餘額及筆數;
(三)累計出借人數量、累計借款人數量;
(四)當期出借人數量、當期借款人數量;
(五)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
(六)關聯關係借款餘額及筆數;
(七)逾期金額及筆數;
(八)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額及筆數;
(九)累計代償金額及筆數;
(十)收費標準;
(十一)其他經營信息。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應當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徵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路借貸平台借款情況;
(二)項目基本信息,應當包含項目名稱和簡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還款來源、還款保障措施;
(三)項目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項目有關信息,應當包含借款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借款人逾期情況、借款人涉訴情況、借款人受行政處罰情況等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
本條款(一)、(二)、(三)項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於出借人確認向借款人出藉資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條款(四)項內容,若借款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月(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過六個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季度(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向出借人披露。若已發生足以導致借款人不能按約定期限足額還款的情形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應當對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借款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借款人個人信息。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於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將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和採取的措施向公眾進行披露。
(一)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
(二)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式;
(三)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關閉;
(四)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被採取強制措施;
(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七)存在欺詐、損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響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諮詢、投訴、舉報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通訊地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其年度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披露的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產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三條披露的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確保信息披露專欄內容可供社會公眾隨時查閱。
第十五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書面留存,並應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案報送其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並置備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盡職,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專欄內容均應當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項目有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有效。
第十九條本指引沒有規定,但不披露相關信息可能導致借款人、出借人產生錯誤判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相關信息予以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披露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規定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未按本指引要求開展信息披露的相關當事人,由相關監管部門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將信息披露內容報送監管機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行為,應當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路借貸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已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後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所稱不超過、以內、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