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加工木材的批准辦事指南

《經營加工木材的批准辦事指南》是一項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頒布的條例。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經營加工木材的批准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第三十四條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國家林業局有關木材加工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的規定:

(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除自治區、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外的經營加工木材行政許可的批准;

(二)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除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外的旋(刨)切單板、木片、細木工板等經營加工木材行政許可的批准;

(三)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經營加工木材行政許可的批准。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一)符合國家林業產業政策和自治區、市、縣的木材經營加工發展規劃與布局,項目建設達到一定規模(膠合板3萬立方米/年及以上,中、高密度纖維板單線10萬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單線3萬立方米/年及以上);

(二)依法批准設立的經營加工木材單位消耗的林木資源總量在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範圍內;

(三)有合法的木材來源;

(四)有與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五、審批對象和範圍

從事經營加工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六、申請材料

(一)經營加工木材行政許可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當地工商部門預先核准企業(單位)名稱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式兩份);

(三)單位(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合法身份證明;委託辦理的須提供委託書原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明(一式兩份);

(四)固定經營加工場所和木材集材場地證明(場地為自有的,提供房產、土地等合法產權證明;場地為租用的,提供租賃契約及出租方的合法產權證明;屬農用地、農保地、林地上建廠,由國土部門對租用無產權證明的經營加工場地出具認可意見);

(五)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從事木片、旋(刨)切單板、細木工板、人造板的加工企業提供企業自已編制或者委託諮詢服務機構編制規範的項目建議書。年產10萬立方米(含)以上人造板項目需提交具有甲級林業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報告,並由自治區林業廳組織專家審核;年產5萬立方米(含)以上至10萬立方米以下人造板項目需提交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報告;(一式兩份);

(六)提供當地森林資源承載能力說明書。縣、設區的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承載能力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用材林面積及蓄積量、速豐林面積及蓄積量、年森林採伐指標、進出本行政區域木材量、利用廢舊木材加工量、現有木材消耗單位(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木材加工、製漿造紙企業等)的數量、規模和布局;

(七)經營加工場地現場查驗審核表(一式兩份);

(八)提供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證明(一式兩份);

(九)經濟性質為公司的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命書、公司章程(一式兩份)。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專家評審不計算在承諾辦結時限內)。

八、行政審批數量

有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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