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律體系

統計法律體系是指規範統計活動的、由具有不同效力等級及不同類型的各種統計法律規範所組成相互聯繫的、彼此協調的統一體。

統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統計方面的行為規範。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並於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範。

4、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範性檔案。

統計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統計法律體系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統計基本法

統計基本法應當就涉及統計工作各主要方面的內容作出規定。現行的統計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統計法宗旨、統計管理體制、統計調查制度和方法、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定、統計資料的管理及統計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2、關於普查方面的法律規範

關於普查方面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在《統計法》及其施實細則中的原則規定:“統計調查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 “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進行的,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一是在組織實施每次、每種普查之前,由國務院發布具體的普查實施方案。如國務院發布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方等。

3、關於統計調查方面的法律規範

《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均在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制度一章中對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法體系、統計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進一步對統計報表的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原則、要求、審批及備案程式、法定標識和有效期等作了具體規定。

4、關於統計資料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

關於統計資料管理,統計法及統計法實施細則分別在第三章就統計資料的管理公布作出了規定。此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的《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等對統計數據的保密和發布等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5、關於統計行政執法程式方面的法律規範

關於行政執法程式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國雖無統一的立法,但《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對於行政機關依法執法、依法定程式執法規定了明確的要求。此外,國家統計局為進一步規範統計執法為,嚴格執法程式,還頒布了以下幾個規章:《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統計違法案件通告制度》、《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暫行規定》等,對於檢查機構、檢查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範圍和分工、查處違法案件的程式,包括立案調查、處理、結案的程式以及對違法案件的通告等做了具體規定。

6、其他專項統計法規

包括關於統計信息工程建設、關於民間及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管理、關於統計人員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關於統計經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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