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外交豁免權

絕對外交豁免權

絕對外交豁免權,指主權國在某一司法管轄區獲無條件外交豁免,英文是absolute immunity

【中文表述】絕對外交豁免權

【英文表述】absolute immunity

絕對外交豁免權,指主權國在某一司法管轄區獲無條件外交豁免。

案例

2011年9月8日,香港終審法院根據人大釋法結果裁定剛果勝訴,享有絕對國家豁免權,即美國公司不能在港向剛果追債。

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提供開礦權,換取後者於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國中鐵1.02億美元基建投資費抵債。

剛果一方認為,提供礦產予國營的中國中鐵,以換取中國中鐵在剛果投資大量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機場、醫院及公營房屋等,這屬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行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決。該觀點獲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芮安牟接納,原審時剛果獲判勝訴,令美國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能向中國中鐵討債。

但剛果於原審時提出,即使主權國的國家行為說法不成立,剛果在香港也享有「絕對外交豁免權」,即主權國於香港法院獲無條件豁免,令剛果毋須還債。此說法引來香港律政司加入訴訟,而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支持剛果的說法,指中國內地奉行絕對外交豁免權。然而,稍後香港抗訴庭堅持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關交易不能得到絕對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剛果勝訴判決。

剛果以「絕對外交豁免權」阻止基金公司追債,2010年遭抗訴庭裁定敗訴,剛果不服向終院抗訴,要求終審法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

香港回歸近14年,終審法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終院就剛果的債務訴訟頒下判辭,裁定外國政府在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絕對豁免權」,同時決定主動提請人大釋法,要求人大澄清《基本法》第13及19條中有關「外交事務」的定義。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9條則指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在有需要時,法院應取得行政長官請示中央人民政府後發出的證明檔案,以檔案內容作判案依歸。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2011年8月底在北京召開,聽取香港終審法院就剛果民主共和國欠債引發外交豁免權爭議,提請解釋基本法第13條第一款及第19條的草案,會議表決一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條第一款和第19條的解釋。釋法通過後,香港需跟從中國,給予剛果絕對外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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