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制訂全縣流域(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
(四)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編制縣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防台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水庫、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有關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含占用水域審批)並監督實施。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灘涂資源的管理和保護,指導灘涂圍墾的治理開發。
(六)組織、指導全縣和實施縣本級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指導水事糾紛的處理。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協同擬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擬訂有關標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發布節約用水情況通報,組織、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水電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縣環境保護局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水電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縣水利水電局和縣環境保護局應協商一致。(二)節約用水工作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制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縣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指導城市供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管全縣工業節約用水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河道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