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和國家有關發展中小企業(包括民營企業、鄉鎮企業下同)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二)制定全縣中小企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結構、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發展、富餘勞動力轉移和中小企業向小城鎮集中。
(三)監測、分析中小企業一、二、三產業運行態勢,擬定並落實中小企業發展預期調控目標和措施。
(四)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指導中小企業開展科學進步、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工業發展工作。
(五)指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職工業務培訓工作,指導、規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的工作。
(六)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負責中小企業扶持資金的有關監管工作。
(七)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對外貿易工作。
(八)承擔中小企業分類,信息收集和統計上報工作。
(九)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總結推廣中小企業發展經驗,做好評先評優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及市中小企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文秘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黨務、政務、工會、勞資、婦女、共青團、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報告;負責政務信息、重要會議和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學習、安全保衛、後勤服務工作;負責中小企業政策諮詢,受理投訴、控告、信訪、行政訴訟工作。組織協調提案、議案處理,跟蹤和督辦。
(二)技術進步股
指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工作;負責中小企業扶持資金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編置財務年度計畫、財務預算、結算和現金保管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體系、信用擔保體系、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規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的工作;負責技改項目的調查、論證、審查、申報服務工作。協調銀企關係,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鄉鎮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指導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產業結構、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工作;指導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開展國外經濟技術與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和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對外貿易工作;做好招商和人才、技術引進工作。
(三)企業管理股
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中小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擬訂重點發展企業集團和龍頭企業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中小企業經濟法規執行情況和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中小企業的普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作。參與審批集體企業轉讓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破產拍賣工作。負責中小企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計畫,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促進各類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制定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行業建立協會,實施行業管理、行政執法與監督。指導企業開展職工衛生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組織調查和處理企業重大事故。承擔對外宣傳、分析和發布中小企業經濟運行信息。
(四)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中小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計畫,幫助指導中小企業加快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負責中小企業服務網站建設,為中小企業和管理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的信息化服務;負責貫徹執行省、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業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制中心制度培訓財務計畫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