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擇優原則

競爭擇優原則,是指公務員管理的原她之一。公務員的錄取、晉升建立在公開競爭考試的基礎上,並以考試成績的優劣作為任用的依據。包括三層函義:(1)公開競爭。考試須公開進行,無論是考試程式、考試名次都要公布於眾,考試具有競爭性,優者獲勝。(2)—律平等。公民在擔任公職方面具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3)人才至上。

選拔優秀人才為政府提供髙效的服務和支持。競爭擇優適用於事務類公務員,旨在保證事務官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防止個人贍徇。競爭擇優最早源於我國的科舉,19世紀中期為英國引進、改造成為其文官制度的'基礎,後為西方國家普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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