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代表區政府搞好所轄區域的市場秩序、市容環境、社會治安和公共服務等工作,協助區政府做好轄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規劃,並按照通過批准的規劃,制訂具體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具有相應的協調指揮權。
(二)負責對轄區的社區工作站的領導和管理工作,支持、幫助工作站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創建文明街道,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小區建設活動,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教育、科普、衛生、體育活動。
(四)負責街道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工作;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包括常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計畫生育工作,完成區下達的各項人口與計畫生育指標任務。
(七)協助武裝部門做好轄區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完成每年的徵兵工作任務。
(八)負責街道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轄區公安派出所具有相應的協調指揮權,協助指導檢查評議考核轄區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協調指導轄區單位搞好治安保衛工作、轄區出租屋管理,協調管理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九)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發動民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淨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清理違法建築工作。
(十)負責研究轄區經濟發展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抓好轄區企業服務和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轄區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的安全生產、三防、搶險救災、安全檢查、居民遷移等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指揮轄區內各行政執法機構做好執法工作,對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主要領導協管,並組織人大代表評議。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代表區政府搞好所轄區域的市場秩序、市容環境、社會治安和公共服務等工作,協助區政府做好轄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規劃,並按照通過批准的規劃,制訂具體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具有相應的協調指揮權。
(二)負責對轄區的社區工作站的領導和管理工作,支持、幫助工作站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創建文明街道,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小區建設活動,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教育、科普、衛生、體育活動。
(四)負責街道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工作;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包括常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計畫生育工作,完成區下達的各項人口與計畫生育指標任務。
(七)協助武裝部門做好轄區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完成每年的徵兵工作任務。
(八)負責街道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轄區公安派出所具有相應的協調指揮權,協助指導檢查評議考核轄區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協調指導轄區單位搞好治安保衛工作、轄區出租屋管理,協調管理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九)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發動民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淨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清理違法建築工作。
(十)負責研究轄區經濟發展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抓好轄區企業服務和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轄區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的安全生產、三防、搶險救災、安全檢查、居民遷移等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指揮轄區內各行政執法機構做好執法工作,對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主要領導協管,並組織人大代表評議。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