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原市革命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四)加強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作、指導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以及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寧德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有關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
(三)負責組織指導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優撫、安置政策,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有關防災減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的管理,按規定負責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和資金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辦理涉及老區的事務,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優待管理工作,聯繫和指導市老區建設促進會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 一)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財務、後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負責部門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信訪、信息公開、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信息化建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退休人員等工作;組織開展民政專題調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草擬和審核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民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 二) 計畫財務股
負責民政計畫財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上級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按規定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參與管理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基建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預決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財務審核工作;做好民政統計工作。
( 三 ) 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受理市級社會團體登記、審查,監督管理社會團體的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做好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承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新辦福利企業的報批工作。
( 四) 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開展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擬訂救災款物分配計畫,並監督管理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儲備、調運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標準;組織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專項救助政策措施;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 五) 優撫股
擬訂現役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傷殘人員、參戰退役人員、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等的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辦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和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 六) 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安置政策;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
( 七)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提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開展全市社區建設調研,編制發展規劃,向黨委、政府提出社區建設總體發展建議與意見;指導全市社區建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社區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制訂“示範街道”、“示範社區”的創建標準、考核及評選意見,搞好社區建設典型的培養和推薦工作;開展社區建設理論研究,指導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 八)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社會福利機構;組織開展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承辦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推行殯葬改革;組織開展殯葬執法;監督管理殯葬服務機構;審核指導經營性公墓、骨灰堂(樓、塔)的建設。
( 九) 區劃地名勘界辦公室
制訂全市行政區域調整和城鎮發展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界限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全市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工作的制定、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承擔對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勘界成果資金的管理、利用、開發和創建平安邊界工作。
( 十) 老區建設發展股
擬訂促進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專項規劃;組織協調老區生產發展扶建工作,提出生產發展項目和革命遺址維護修建資金的安排意見,並做好監管及統計工作;組織老區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抓好革命“五老”人員及遺孀的優待服務管理;負責老區調研、確認、來訪接待,協調管理老區事務性工作。
( 十一)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辦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含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1名(正科級),股級幹部職數11名(含兼職)。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現任領導
局長:陳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