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在英文中稱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勢群體根據人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而非生理特徵和體能狀態來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個虛擬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
弱勢群體概念成為社會科學主流話語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朱鎔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5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使用了“弱勢群體”這個詞,從而使得弱勢群體成為一個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狀況
中國弱勢群體在整體上具有以下5個重要特徵:
(1)弱勢群體的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學術界一般把弱勢群體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淪為弱勢群體,有著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齡、疾病等;後者則基本上是社會原因造成的,如下崗、失業、受排斥等。從中國弱勢群體的整體情況看,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是由於社會原因導致其陷於弱勢地位的,因此,應當側重從社會支持的角度考慮問題;
(2)現有弱勢群體中的很多人是在原體制下做出貢獻的人。特別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國有集體企業的失業、下崗職工,社會應當考慮對其實施補償;
(3)弱勢群體是在社會分化加劇的情況下出現的,很多人有較強的相對剝奪感。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區之間、群體之間和個人之間很不均衡,中國已經由改革開放前的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轉變為一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社會,基於經濟分化的社會分化也越來越大,一些人的相對社會地位下降了,引發了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4)全球化進程有可能對國內弱勢群體造成更加不利的影響,並且有可能使弱勢群體的規模繼續擴大。在全球化進程中,那些接近資本、接近權力或者受過良好教育的強勢群體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勞動者不僅獲利機會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為全球化成本的承擔者。在我們關注國內弱勢群體問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全球化這一背景;
(5)我們對於弱勢群體的支持還很有限,難以有效地改變其弱勢地位。
產生原因
綜述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會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形成為相對強勢或弱勢的主體,這些原因主要有:
存在隸屬關係
並不單單身份關係會產生隸屬關係,某些契約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即屬此例,雖然勞動者有出賣或不出賣自己勞動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們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時我們也可能是悲苦的”,由於不是“高度理想”的“強有力的智者”,為了擺脫這種“悲苦”的境況,勞動者通常是不得不成為一名被僱傭者,由此僱主獲得了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同時,也獲得了對勞動者的支配權,隸屬關係也就形成了。
信息不對稱
雖然在某些社會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對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
經濟力量差距
在原始社會以後,貧富差距甚至貧富懸殊始終與人類相隨。在現代社會,隨著具有強大經濟力量的壟斷組織的出現,現實社會中與之相對應的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力量根本無力與之抗衡。
傳統影響
兒童、老人、殘疾人往往是社會中的弱者,雖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體而言,由於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傳統社會中的觀念、歧視,他們往往在體力、智力、機會等方面處於不利地位。
制度影響
制度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發展的機會。因此,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儘可能地避免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
其他因素
國企結構調整、經濟效益下降,下崗職工增多
一是由於當前正進入勞動年齡人口增長的高峰期,勞動力的供給量大於需求量,據有關部門測算,“九五”期間全社會剩餘勞動力平均每年為1200多萬人,今後10年將增至每年1800多萬人,城鎮實際失業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術的運用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使就業機會相對減少;
三是農業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給城鎮的就業產生了很大壓力;
四是體制性原因,國企改革進行結構性調整,必然要削減過去長期在計畫經濟下形成的大量富餘人員;
五是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下降。以上諸因素導致停產、半停產企業增多,下崗職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後兩種原因較為突出。
貧困家庭戶人口多、就業少
下崗和失業人員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較低的製造業、服務業和商業部門,家庭人口多,就業少,戶人均收入低。據2000年住戶調查,5%的最低收入戶每戶家庭人口為3.6人,就業者負擔人口為2.34人,分別比最高收入戶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於文化技術素質偏低,再就業比較困難,還有相當一部分因病殘致貧,醫療費沒有保障,處於絕對貧困狀態。
組成結構
綜述
事實上,“弱勢群體”一詞所包含的人群非常廣泛,依據不同的方法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別,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方法也需要根據相應的類別來具體分析。
構成分類
弱勢群體的具體構成大體上說,弱勢群體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者、貧困者、下崗職工、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以及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當然,這裡只是簡單地列舉,各個群體之間實際上存在交叉。我們認為,有必要確定優先支持的若干原則:(1)對於不能解決溫飽問題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2)對於不能享受任何社會保障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3)對於失去勞動能力以及雖有勞動能力,但因缺乏就業機會而長期無法就業或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明顯弱勢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3)對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應當給予優先支持。明確了優先支持對象,才能有效地開展社會支持工作。根據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也只能逐步地創造消滅弱勢群體的條件。
需求分類
對於支持弱勢群體而言,從需求的簡單分類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醫療需求、就業需求、安全需求、社會交往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等;從需求的性質看,有生存需求、發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據我們的研究,保護和支持弱勢群體,應當優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別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應當注意保障其就業需求、醫療需求,然後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進弱勢群體的全面發展,最終改變其弱勢地位。
基本原則
對於做好弱勢群體工作,其基本原則是:關心、支持、自助、增權。所謂關心,就是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弱勢群體。關心弱勢群體不只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更是社會強勢群體的責任。只有高度關心弱勢群體,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才能促進社會不斷進步,不斷地走向更加公正。一個真正公正的社會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會。在這種意義上,關心弱勢群體也就是關心強者自身。
關心弱勢群體意味著要平等地對待弱勢群體,要注意傾聽弱勢群體的聲音,而不能懷著救世主的心態,居高臨下地憐憫弱勢群體,更不能片面宣傳、強化強勢群體的價值觀,並把這種價值觀強加給弱勢群體。如果這樣的話,是難以真正改變弱勢群體的弱勢地位的。
所謂支持,就是我們這個社會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社會政策,為弱勢群體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個社會要保證良性運行,就必須有適當的社會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滿足弱勢群體的客觀需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們就更有理由和義務不斷調整和完善社會政策,為弱勢群體提供制度性保障。
必須指出的是,我們保障弱勢群體的工作做得還不夠,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不能有效覆蓋全體社會成員,公民的很多社會權利還沒有得到普遍有效的保障,支撐社會政策的社會基礎(比如社區及其他民間組織)還很薄弱,一些弱勢群體還缺乏制度性的社會支持。因此,弱勢群體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強和落實。
所謂自助,就是使弱勢群體走向自立、自尊、自強。必要的社會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終擺脫弱勢地位還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於增強弱者改變其弱勢地位的能力。俗語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賴外部支持,是無法徹底改變一個人、一個群體的弱勢地位的。
作為一門學問的社會工作,其核心觀念就是“助人自助”,社會工作者試圖運用各種技巧激發救助對象的自助潛能。我們的社會政策和社會工作,應當遵循這個出發點,側重培育、動員和增強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謂增權,實際上可以看作弱勢群體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呼籲,應當尊重和保障弱勢群體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特別是要加強民主制度建設,保障弱勢群體的參與權利,尤其是保障其參與與其有關的各項決策的權利,使其能夠表達和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弱勢群體被排斥在社會進程之外,不能參與相關決策的進程,他們的聲音就無法表達,更談不上有效維護其權益。
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我們不僅要保障弱勢群體對於有關立法的參與權,而且要增強弱勢群體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為此,我們不僅要加大法律宣傳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勢群體增進對於法律的了解,而且還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確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
特徵
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
弱勢群體應該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徵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儘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他們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
解析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對弱勢群體作特別的保護,是出於一種對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弱勢群體之所以要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是因為它們相對於其他群體而處於一種權能較低的相對不對等狀態。在這種不對等狀態中,弱勢群體往往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導致自身權益被違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機會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會應當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保護即“國家要對國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樣的生活實施保障”。
從法律自身的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的本質,就是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的正義本質的具體實行。正義包括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義的典型表述,但我們必須看到社會中每個人的天賦、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綜合能力是有差別的,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會造成結果上的極不平等,這不是有理性的人類所應追求發展的目的。
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一個社會如果忽視了絕大多數主體的發展和經濟狀況的改善,固然不會獲得長足的發展。即使是在短期內獲得了較快的發展,最終也會停滯不前,但與此同時,弱勢群體對社會的貢獻也是不應忽視的。因此,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
總之,完善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國家的建設等均具有基礎性作用。
解決對策
促進就業是解決貧困的根本措施
應把再就業問題列為國家巨觀調控的戰略目標之一,通過巨觀政策的調整增加就業機會,堅定不移地開放市場,除引進外資外,應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要發展吸納勞動力較多的社區服務業,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要鼓勵下崗職工和失業者改變觀念、自主擇業,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在就業中,採取靈活的用人制度,組織失業和下崗人員以臨時工、小時工、彈性工時等靈活就業形式搞勞務承包,制定用工制度,並解決好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等問題。
就業扶持要向貧困群體傾斜,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政府應從財力、物力上支援,振興當地經濟,為失業者創造就業機會。提高貧困人口的文化素質,是反貧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增強就業能力外,還應對其子女的教育費用進行資助或採取減免特困生的學雜費、建立貸學金制度等,以保證貧困學生受教育的機會。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調整社會福利政策向貧困者傾斜
應加大三條保障線的扶持力度,繼續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時應逐步調整現有社會福利政策,在住房補貼、退休金、醫療保險、義務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傾斜,通過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覆蓋面,使各種經濟類型的勞動者都覆蓋在安全網內,這不僅能增強勞動者的安全感,也有利於勞動者的合理流動。
要解決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如養老金,由於過去老職工的隱性繳款未能得到補償,使企業不堪重負,致使企業欠繳和拒繳保險金。為解決此項難題,政府應從國有資產中劃出一部分用作養老金。要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儘快出台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使社會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建立城鎮扶貧的監測體系
為了社會穩定,應把解決失業問題和城鎮扶貧納入巨觀調控之內,更有效地對貧困居民進行救濟和扶持,應準確掌握失業率、下崗職工的動態情況和勞動爭議、勞動關係的緊張程度等,有必要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一套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制度,以便及時調控和採取對策。並在此基礎上,由政府牽頭形成統一的城鎮扶貧管理體系,使扶貧工作制度化、社會化。
戰略舉措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於弱勢群體有諸如身體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競爭力弱等困難,即使是社會能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實際的競爭中也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如果沒有國家或政府對他們的照顧,他們很難走出“弱勢”狀態。這樣,由國家或政府來對他們提供特殊照顧就成為必需。這種照顧主要是通過社會的再分配來進行的。具體地說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國家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幫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今各國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主要做法之一。第二,發揮國家政策導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擴大就業再就業的政府主導機制。促進就業對於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轉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擴大消費需求和國內需求,提高中國經濟的巨觀經濟效率和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更重要的一面則是,通過就業促進政策,積極推動這類人員的就業或“再就業”,從而使他們獲得自尊、自立、自強,實現自我價值。
總之,弱勢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消除不和諧現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的一個過程。隨著中國各項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建設的健康穩定持續協調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弱勢群體問題最終會弱化並被解決;同時,隨著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會更加穩定健康,更加持續協調。
注釋
[1] 英文中關於脆弱、弱勢的相近說法還有disadvantaged,disabled,weak,等等。disadvantaged與advantaged相對,表明處境不占優勢,並且缺乏改變其境遇的條件,通常也被翻譯為“弱者”;disabled 是指身體受到傷害或具有精神疾病,從而嚴重影響人的正常生活,一般翻譯為“殘疾人”;weak是指人的力量或精力較差,或者對某個領域不熟悉,沒有掌握太多的知識和技能,也指人的缺點。相對而言,vulnerable的含義稍微寬泛一些,既有本人比較脆弱的意思,又有由於缺乏社會參與和社會保障等原因而變得容易受到傷害的意思。因此,本報告採用social vulnerable groups、underprivileged來指稱“社會弱勢群體”。
[2] 事實上,法學、倫理學和經濟學也很關注弱勢群體。需要說明的是,不同學科對於弱勢群體的界定不盡相同,研究重點也不完全一樣,甚至同一學科的不同學者在學術觀點上也有所差異,但是,學者們都很強調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與支持。本報告有意吸收不同學科的學者,以體現多視角、全方位研究的特點。每一份子報告相對獨立,並沒有刻意追求概念上的一致。
[3] “兩個確保”是指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三條保障線”是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讓弱勢群體體驗到社會的幫助!
'弱勢群體'有時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任何個體在強勢個體面前都可被認為是'弱勢群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強勢群體也可轉變為弱勢群體,比如說地震後的災民,在震後不論你從事什麼職業都會被認為是'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的分類廣義上應包括:區域和時間的分類,區域分類主要指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地區,時間分類指人的個體在不同情景、時間的轉變下會處於弱勢群體.另外中小企業也應歸入'弱勢群體'的範圍。
人類不平衡和工作歧視最重要和修改
關於弱勢群體的劃分,以及這些人是否應該受到社會的特殊關照,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反對者認為,“弱勢群體”這個詞本身帶有很大爭議性和局限性,這些人應該平等對待而不是特殊對待,例如在就業和納稅等問題上,對其提供特殊照顧,實際是對其他人的變相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