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移交金額

參保人員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需要跨省流動就業的,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相關手續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對象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應以“戶籍優先、從後倒推”為原則。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跨省流動轉移,其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一般應滿足轉出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00%範圍的要求。如轉入地發現繳費基數記錄確有異常的,可聯繫獲取轉出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一步校驗。

情況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轉入地對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不需按照轉入地的有關規定進行封頂保底計算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待遇領取地根據參保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繳費工資指數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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