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縣郎木寺鎮景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碌曲縣郎木寺鎮景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郎木寺鎮景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郎木寺鎮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郎木寺鎮建設性詳細規劃》和鎮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景區,是指郎木寺鎮總體規劃區內。

第三條 凡居住在鎮景區一切單位、寺廟、集體和個人以及進入鎮景區的一切單位、集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自覺維護景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且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景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及有關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 郎木寺鎮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景區管委會)是鎮景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主管機構。鎮派出所及工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各負其責,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景區管委會應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景區內及周邊的景觀和自然環境,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對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加強保護,並加強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衛意識。

第六條 積極與四川省阿壩州及若爾蓋縣溝通協調,爭取共同制定郎木寺旅遊景區及白龍江流域環境保護規劃,共同給予必要的投入,把郎木寺的生態環境、文化遺存和自然風貌保護納入日常工作,兩縣環保部門聯合統一監督管理,共同維護郎木寺景區生態環境。

第七條 在郎木寺旅遊區內,不得進行對環境有破壞的一切生產、開發、建設活動;未經州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新建賓館、招待所;商業網點及其他旅遊服務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第八條 對景區周邊村莊建設房屋、開挖土地等活動進行雙重審批,即經土地權屬管理單位初審,再由縣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旅遊主管部門進行複審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批准後建築物建設標準必須按照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進行建設,並在縣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九條 在郎木寺景區內,禁止毀林毀草、開山取石、挖土采沙、建設煅燒、改變水系等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活動。

第十條 在郎木寺景區內開發建設的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已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環保部門提出意見,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遷出或拆除。排放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建設和完善污水排放系統和污水淨化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放污水超過規定標準的,進行淨化處理。向污水排放者提供污水淨化處理服務的,收取污水淨化處理費。

第十二條 郎木寺景區按規定設定固體廢物堆積點,生活垃圾進行袋裝,實施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置。禁止在鎮區和白龍江流域隨意堆放傾倒固體廢物和丟棄塑膠袋、易拉罐、紙屑等廢物。

第十三條 凡居住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有義務對所屬區域內的樹木、衛生、秩序實行“三包”責任制,並將“三包”牌掛在單位或商鋪門前,嚴格按“三包”內容搞好本單位區域內的衛生,維護好單位或商鋪門前秩序,管護好綠化帶的樹木,始終保持門前環境優美、衛生、整潔。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四條 凡在景區新建、改建、擴建的任何建築物、構築物要求具有時代特色,突出地方民族風格,並符和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郎木寺鎮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郎木寺鎮建設性詳細規劃》。

第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鎮區主街道、人行道、綠化帶及臨街建築的陽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六條 各單位或集體(商鋪)的門牌(門匾)按照《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規定,使用藏漢兩文(也可藏漢英三文),並定期維修、油飾。

在景區設定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合理選址、布局,精心設計、製作,使用藏漢兩文,做到文字用語、圖形、符號,內容健康、外形美觀,書寫繪製規範,並符合有關規定。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徵得景區管委會的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景區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八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欄、柵欄或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線。臨街樹木柵欄花壇(池)等,要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因建築的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新永久性建築物、構建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徵得景區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到景區管委會辦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按要求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並進行平整。
臨街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2.5米的遮擋圍欄或圍牆;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作業時採取防止揚塵、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做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應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其它應拆除的建(構)築物,並清理、平整場地。
第二十一條 市政、公用、通信設施、供電設施及園林綠化地、雕塑、街景藝術品等,應按行業規範建設,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產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廢棄物,由有關管理單位或作業者及時清除。
第二十二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單位和個人門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硬化。
第二十三條 凡在景區沿街兩旁臨時經營交易的集體、個體工商戶不準在其經營範圍的街道兩旁亂修鋪面,亂設攤點,取締馬路市場。臨時鋪面、攤點都必須依照景區管委會、工商部門制定的市場範圍內從事經營交易活動。凡在景區規劃區新建市場都必須經景區管理委會、工商主管部門登記、審批後,方可修建。
第二十四條 在郎木寺鎮景區運行的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露、遺撒。
計程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停放在統一場地,不得在街道上亂停亂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搞宣傳、做廣告,禁止使用小標語。不得隨意在景區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電桿上塗寫、刻畫、張貼標語、宣傳品及有礙市容的圖片、廣告等。
單位、集體或個人在景區張貼、張掛宣傳品,必須在景區管委會制定的宣傳、廣告欄內張貼。
單位、集體或個人在景區懸掛宣傳品、廣告、橫幅、需橫跨馬路的不得低於5米。
第二十六條 在濱河路(舟果路)、仁貢瑪路、郎瑪路(瑪曲路)、騰志路、主街道(安多路)等主街道臨街鋪面不得經營汽車、機車修理、鐵件加工、鐵器加工等修理、加工行業。
第三章 家禽家畜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所稱家禽:是指家庭飼養的雞、鴨、鵝等。
所稱家畜:是指家庭飼養的豬、牛、羊、馬、驢、 騾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景區中心飼養家畜家禽,其中心範圍:東至原加油站,西至加科卡哇村,南至仁貢瑪路、瑪曲路,北至寺院周邊。
第二十九條 在景區規劃區其他地方飼養家畜家禽必須進行圈養,不得放任自流,禁止在房前屋後或景區顯要位置修建禽舍畜圈。
第三十條 活畜及畜產品的交易,必須在景區、工商部門制定的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不得在濱河路、仁貢瑪路、瑪曲路、主街道等處隨地交易。
第三十一條 進入景區的遊客觀光馬隊需按規定路線行進。馬隊行進途中產生的排泄物由馬隊負責人負責清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 郎木寺鎮景區環境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要管理好環保設施,使環保設施設施正常運轉,發揮作用。
第三十三條 一切單位、居民聚居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專門機構或人員。
景區居住小區,人口密集的區域,由景區管委會設定垃圾箱。在景區主街道人行道上由景區管委會設定垃圾箱,定期清運垃圾並逐步做到垃圾無害化處理或綜合利用。
第三十四條 景區居民居住區要設定封閉式垃圾桶或垃圾存貯設施,並修通清運車輛通道,定期清運垃圾並逐步做到垃圾無害化處理或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一切單位、集體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築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集體和個人必須事先提出拆除方案,報景區管委會批准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
第三十六條 景區主要街道的環境衛生由鎮環境衛生隊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的住戶應自覺將垃圾集中,定時裝入垃圾清運車輛,由環境衛生隊負責清運。
第三十七條 濱河路、仁貢瑪路、瑪曲路、主街道、白龍江河道等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隊負責,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景區管委會對郎木寺鎮景區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集體和個人,都要當依照景區管委會指定的地點傾倒垃圾。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要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凡委託環境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生產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批發商、零售商鋪、個體攤點不得批發出售或使用一次性塑膠袋。飯店、賓館、餐飲等服務行業不得使用塑膠袋。
第四十二條 冷飲攤點應將冷飲包裝廢棄物進行收集,不得亂扔。
第四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道德,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倒垃圾、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包裝廢棄物等,不得從高空向下或從建(構)物、車輛向外擲物、潑水、拋灑紙錢。
第五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四十四條 景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景區、保護園林設施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景區行道樹、苗圃、公園、公共綠地及單位房前屋後院落內的樹木,由景區管委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毀壞。防護地帶的林木不得任意砍伐毀壞,確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經景區管委會批准。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在景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景區管委會報請鎮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景區管委會或其委託單位,除責令糾正、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並處罰款。
(一)隨地大小便,亂潑生活污水的罰款50元/次。
(二)在公共場所或主街道上隨地吐痰,亂扔皮果、紙屑、菸蒂及包裝廢棄物的罰款20元/次。
(三)損壞樹木根徑八厘米以下,每棵罰款500元;根徑八厘米以上,每棵罰款1000元。未經景區管委會同意,單位砍伐的按以上標準處罰外,對其單位領導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景區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電桿上塗寫、刻畫或未經批准張貼、張掛宣傳品的罰款100-200元/處。
(五)在人行道、綠化帶、臨建築的陽台、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罰款50—100元。
(六)不履行“三包”責任區域或清掃保潔義務,罰款20元/平方米;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罰款200-500元。
(七)不按規定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罰款50-100元。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及糞便的車輛,不做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罰款200-500元。
(九)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圍布或不做遮蓋的罰款20元/平方米。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的場地,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復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罰款20元/平方米/天。建築工地未辦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罰款200-500元。
(十)單位、集體和個人在街道兩側進行栽培、整修樹枝、埋設管線或進行其它作業,留下的枯葉、渣土、污泥等未及時清除的罰款20元/平方米。
(十一)在景區主街道兩側人行道上任意擺攤設點的罰款100-200元,有害人民身體健康的堆放物予以沒收,並當眾銷毀。
(十二)在人行道上停放各種車輛,騎機車、駕駛車輛的罰款50-100元/次。
(十三)冷飲、燒烤攤點不按要求收集包裝廢棄物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100元。
(十四)未經景區管委會的同意,擅自設立大型戶外廣告、宣傳櫥窗,影響市容的罰款300-500元。
(十五)未經景區管委會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罰款500-1000元。
(十六)未按照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該設施建造價1-2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臨時鋪面門店或者其它設施,由景區管委會或其它委託單位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景區管委會或其委託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強行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拆除費用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第四十九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盜竊、肆意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妨礙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派出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嚴格管理,秉公執法,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及時制止和查處有損於景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及時修復更換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碌曲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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